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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四)

  第三种情况,是目前我国B to C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而具体做法因商家不同而有差异。有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要约以后,会打电话向消费者确认,经核实属实后,再送货上门。有的网站在收到要约后,直接送货上门。有的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汇款后再发货。有的网站通知消费者到指定地点付款提货。无论以上哪种方式,他们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品质。与第二种情况比较,只是支付方式和履行方式的不同。消费者点击购买的“确定”按钮是要约,承诺则依据卖方的具体情况而定。若卖方向消费者发出通知,表明收到要约并接受是为承诺。若卖方并没有在页面上作出承诺或发出承诺通知,而作出送货上门或发货的行为是承诺。
  2.网络广告的法律性质的判断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所有的商业信息均以电子化形式发布于网络世界上。因此,分析网络上的广告或类似于广告的商业信息是属于要约或要约引诱就具有极大的法律意义。一般地,网络广告的性质仍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引诱,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视为要约。也就是说,网络广告依具体情况而认定为要约或者要约引诱。网络广告的发布者可以在其广告中声明为要约或者要约引诱。若声明:“参考”或“对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合同责任”等,这只能视为要约引诱。如果发布人公开声明愿意受广告约束,与承诺人缔结合同,则可视为要约。在没有这样的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网络广告的内容不仅介绍了商品的名称,性能等,而且明确规定了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发布者的“购物菜单”中,单击“购买”即可成交。则表明广告发布者的要约意图,这种网络广告的性质就可视为要约。若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但没有规定价格的有效期限,也不影响要约的性质。
  第二,若广告发布者在网页上登载的信息,,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则一般视为要约引诱。如果仅在网站上宣传某种商品,既没有指出价格和数量,也没有表达出希望他人购买的意图,只作为企业的形象宣传,或只作为提供产品的信息,此种情况既非要约,也非要约引诱。如果只是发布新产品上市的信息,即使提供了有关新产品的资料,而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等,也没有表明广告发布人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时,就不是要约。
  第三,网络广告发布者直接向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的信息,而且规定了价格,数量等,从其广告内容中能明确其订约意图,愿意受此订立合同的约束,此种情况下,广告发布人不仅向特定人发出希望其购买某种商品的意思表示,而且拟订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则可视为要约。
  第四,广告发布者在网络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在客户单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权人的确认,这种广告就不能是要约,只能是要约引诱。因为客户单击购买发出的才是要约,网页拥有权人的确认是承诺。
  最后一种,网络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按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出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客户将此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发布者,不需要经过广告发布者的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则广告发布者的作者中嵌入式的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就可以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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