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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四)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和要约引诱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要约也称发盘,发价和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结合整个合同订立程序,作者认为要约还应该具备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做出,以及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和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两个条件。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劝诱,要约引诱,是指表意人邀请他人向自己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引诱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引诱,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英美契约法中,把商业活动中的要约和要约引诱作出了区分。它是英美契约法建立协议关系的核心所在,有必要把真正的要约和要约引诱区分开来。作出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如果某个行为被认同为一个真正的要约,则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则要约人就受该契约的约束。反之,如果要约人所说的或所做的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一项真正的要约,则对方就不能仅凭宣称“我接受它”而建立一种契约关系。虽然作出区分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想要作出泾渭分明的区别却并非总是很容易 。
  在传统合同中,在理论上是容易区分要约和要约引诱的。但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和要约引诱的区分时至今日还难有统一的认识。我们拟从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分析:
  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时要约和要约引诱的判断
  在B to C的交易中,消费者进入商家页面,浏览商品,将选中的商品放入购物车,然后进入结帐页面,消费者可以看到所购买物品的清单,在点击确定后,商家提供几种付款方式以供消费者选择,第一种是在线支付,在线下载;第二种是在线支付,离线交货;第三种是离线支付,货到付款。
  前两种方式分别适用于数字信息产品和实物商品,后一种是在支付安全系数低,信用制度不完善的状态下采取的折中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页面的商品信息是否要约?一般认为,若该商品信息有明确的价格,规格等内容并可以在线下载,应认定为要约。对于买受方而言,只要消费者将其商品放入购物车中,点击“确定”即构成承诺。
  第二种情况,页面上陈列的商品是否要约?在现实生活之中,商店标明价格正在出售的商品可视为要约。但在页面上,只能视为要约引诱。因为在虚拟的网络上的商品的表现形式是图形,从可能性上讲,当同时有多人点击同一商品时,该图形所表示的商品可能立即售完。若认定为要约,就意味着商家必须保证有无限数量的的商品或者立即删除该图形,这对于商家而言是不可能做到的。据此认为页面上的商品如果属于有体物,则其信息均为要约引诱。消费者点击购买商品的“确定”按钮是要约,随后出现的支付页面是卖方的承诺,表明卖方接受了买方的要约,请求消费者上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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