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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四)

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四)


姚启建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法律制度
【全文】
  四、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
  (一)当事人缔约主体资格的认证
  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通过EDI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发端人”和“收件人”。“发端人”系指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电子数据信息然后予以储存的人。“收件人”系指接收发端人所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的人。电子商务合同中一般还存在第三人,即中介人——代表某人发送或接收或储存电子数据信息或为该电子数据信息提供服务的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除了需要计算机网络以外,还要求缔约当事人应具有较高的计算机网络知识。
  在传统合同中,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性质,各国合同法一般不作特殊要求,但需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唯有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才为有效。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开放的网络订立的,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通过在线交易,极难据此判定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者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该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呢?亟待立法加以规制。比如,一个9岁的小孩在网上点击购买价值不菲的笔记本电脑,售卖商送货上门以后才发现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还是判定该电子商务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在线买卖电子商务合同中,售卖方要求买受方输入银行信用卡卡号及密码,进行电子资金划拨。假若买受方划拨应付款项之后,而售卖方没有送货上门或所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因此,在电子商务领域,应建立一种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 。作者认为,电子商务市场领域的准入机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三是取得符合条件的允许该类商品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四是资信状况良好,五是有固定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六是健全的交易规则。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卖方的供货能力,买方的支付能力都需要相关的机构加以认证。据美国的经验是,认证机构有三种:官方机构管理型;行业自律型和民间合同约束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在我国相关的网上机构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主体资格加以认证,其中包括当事人真实身份,供货能力抑或支付能力等,予以签发电子证书,以示确认。
  电子商务合同大多是通过EDI来完成的,那么在EDI的交易中,计算机可否作为缔约主体呢?理论上一般认为,此点与自动售货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计算机自动审单和批复文件的功能,与自动售货机的售卖行为,都是设置人预先设定其执行目的的结果,机器仅是缔约的工具,计算机是按照用户事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信息处理的。实际上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计算机具有缔约主体代理人资格 。联合国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果使用了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规定肯定了计算机自动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欧共体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电子商务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可以将对计算机的应用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示为他同意了计算机所发表的要约和承诺,并由他对计算机系统所做出的一切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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