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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一)

  电子商务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人们在追求市场利益的竞争中引发的必然结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电子商务蕴涵着巨大的商机和利益,吸引了诸如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和各种利益集团和利益主体积极投生于其中,当然就会带来各种利益和冲突,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平衡各方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合同法是电子商务法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程式性行为规范,必须以中立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以期实现公平的目标。
  中立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技术中立。所谓技术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合同法上不能对任何技术发展造成任何限制或偏袒效果。比如,在电子签名问题上,若立法时以非对称性公开密钥体系下产生的数字签章为主要适用技术,就会造成日后仅仅有数字签章才能使用,从而产生独占效果。这样对于传统的口令法以及生物鉴别法而言,就是一种歧视,而且也没有给未来的技术发展留下空间。(2)媒介中立。媒介是资讯的载体,一定的资讯传输技术,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讯息总是与一定的媒介联系在一起的。电子讯息可以通过分别属于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和网络等不同产业部门的媒介进行传输。这就要求电子商务合同法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从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并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和媒介垄断。(3)实施中立。实施中立系指在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实施过程当中,不论某一电子交易活动是内国的电子商务活动还是跨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也不论当事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更不论当事人是分属于何种利益集团,都应同等对待,同等保护。
  3.安全原则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很难设防的系统,终端间数据的传输、交换和处理,极易受到“黑客”的截取、窃听和篡改。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电子支付方面,除了需要采取各种技术安全措施以外,还要确立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以维护和保证网上电子货币的流通安全。电子商务合同法中现有的电子意思表示制度,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等法律制度,就是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法中具体体现。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改进,电子商务合同法中的安全规范也会随之发展和改进,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程度也就会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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