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对签定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但是因为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方式和载体等不同于传统的书面或口头合同等诸多原因,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法律品格。
2.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法律品格。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者都是计算机的应用系统。要约和承诺并非当事人的直接意思表示。传统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采取“面对面”(F to F)的方式。这种直接、简单的方式是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点,从民商法的主体制度到权利制度无一不是规范的“面对面”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的,只要输入的信息符合预定的程序,计算机就会自动做出意思表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在数据传递功能上具有自动的审单判断功能,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完全可以在计算机的操作下摆脱民事主体的“操纵”而独立完成。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EDI报文的国际标准性特征是其与传统合同相异的又一特点。报文的标准化是拟订电子商务合同的关键所在,开放式的EDI用户需要就标准化技术的完整性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电子化特征。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为Data Message(我国《
合同法》将此称之为“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囿于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EDI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传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息、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终端机上的信息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方式具有特殊性。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由于EDI技术的应用,一方面以电子交叉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通,另一方面,“点击合同”的出现就与传统合同的差别更加显著。(点击合同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键后才能订立的合同。点击合同具有附和性,是网络环境下的格式合同。)
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equivalent)的应用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传统合同由于采用纸质文本形式,所以往往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在合同形式上也一般要求书面形式,而且原件文本在法律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按照功能等同原则,签名采用电子签名形式,书面和原件均被赋予适合电子意思表示的全新的内涵。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电子意思表示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立法一般以“可以调取以备查用”的功能等同的标准来界定电子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功能等同原则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扩大解释。此外,功能等同原则在原件上也得到了体现。传统法律将原件定义为初次附着在介质上的信息。一般而言,原件在法律上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据此宣称权利或主张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可能成为最佳证据。电子商务合同原件也是一个凸显的法律问题,对于电子意思表示而言,传统意义上的原件是不存在的,电子意思表示的收件人只能收到意思表示的复本。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条规定,原件的要求就是保持电子意思表示的完整性。显然,这是一个功能等同的标准。电脑信息里面只有标准化,构造化的数据,根本没有与纸质形式相同的原件因素。电子数据虽无直接的可读性和可视性,但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若用转换软件,就转换为可读和可视的。因此,应视为与打印出的文件一起构成原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