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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一)

  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注重理论分析的同时,密切联系实际,结合电子商务合同的实践应用特点,通过一些个案分析,力求使理论富有实践根据。
  一、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电子商务合同(Contract of Electronic commerce)已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目前世界各国对此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不无争议的法律定义。综观各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几乎都更注重信息的表达方式即数据电文,而未给出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是如此。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7月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则分别定义了合同和电子方式。“合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WTO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产品营销、销售和流通的过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以有形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我们可以据此认为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作出广义的理解而得出定义是: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1.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合同之一种具有传统合同的共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以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第二,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电子商务合同至少有两方以上当事人。电子商务合同的参加人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包括发端人(Originator),收件人(Addressee),中间人(Intermediary)和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发端人”是指(1)发送或生成该项电子意思表示的人;(2)被代表发送或生成该项电子意思表示的人;(3)对电子意思表示予以储存的人。但是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项电子意思表示的人不是发端人。“中间人”对于某一特定的电子意思表示而言,是指代表另一个发送、接收或储存该电子意思表示或就该电子意思表示提供其他服务的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电子意思表示的人。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商务合同调整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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