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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在构建自由与法治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无论律师还是律师文化,都是以国家法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完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了律师及其律师文化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律师以及律师文化丰富、推动和发展了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健全。
  二、中国文化中的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不仅仅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而对我国的律师文化而言,其必然受我国历史与现实文化的重大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是比较深刻的。可见,建设与培养律师文化,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从国家与社会的法治的角度去研究和实际推动,单靠律师及其有关团体本身是远远不够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中的某些特证,与产生和建立在法治条件和前提下的律师文化是不和谐的甚至是对立的。这一点,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是建立在农业文明历史条件下的以君权至上和尊崇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封建文化。“五四”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其中糟粕的部分,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和剔除。但是,是以法治而不是人治,是以法律至上而不是君权至上,是以自由正义而不是桎梏特权等为核心内容和价值的法治社会,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上述主要特证以及以“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等作为人们主要的行为规范的人治社会是格格不入、极力冲突的。应该面对的是,我国现在社会条件下还或多或少存在或遗留有上述不良文化现象的一些现象或影子,比如与律师文化有关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讼师”、“师爷”等,因此,在建设和培养律师文化之时,有必要重视这一点。
  更进一步讲,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和培养,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国经济文明和富强的前提下中华文化和中华文明伟大复兴运动的一部分,所以,应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视野去研究和推动律师文化的建设和培养。
  三、律师文化的形成
  律师文化产生于律师制度建立的那一天,我国的律师文化也不例外。法治国家的建设从根本上决定了律师的自由和独立。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伴随律师职业的自由与独立而存在的,律师的执业行为充实和丰富了律师文化。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或社会自由与法治的象征。在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律师文化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在律师文化形成的过程中,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们都做了些什么,政府和社会又为她们做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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