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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眼前的真相竟也能被扭曲?

  第三,碾压后靠边停车。如果赵的确是误以为其碾压的是无价值的“垃圾袋”,其正常反应理应是:或临时停车并下车将垃圾袋扔到路边后驶离现场,或不予闻问正常倒车驶离现场。但是,赵在五次碾压后却并没有任何驶离现场的意思表示,而是前行靠边停车并下了车。如果赵不知车下所碾压的是人,为什么要靠边停车?这分明是知道发生了大事后的反应,充分证实了赵显然明知车下被其反复碾压的是人。
  众所周知,现行赔偿制度往往是撞死人比撞残人赔得少,所以“撞残不如撞死”已成司机公知,许多“交通事故碾压案”中的司机均是在发生事故四顾无人后再度碾压被害人使其死亡,以达到逃避巨额赔偿的目的。此案中赵在造成事故后的“停顿观察”、“反复碾压”及“靠边停车”行为,不恰恰证明了赵以“逃避巨额赔偿”为目的的杀人主观动机吗?
  据此,这被监控录象录下来的罪行铁证,已经清清楚楚地证明了赵小程明知所轧是人,及其“必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杀人主观故意。
  二、“本案有其他疑问不能排除”之说法,是谎言:
  田教授说:由于本案证据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以只能“疑罪从无”。田教授所谓本案之“疑”指的是存在其他碾压动机的可能。那么这其他“可能”是什么呢?有两种说法:“倒车说”和“误为垃圾袋说”。
  第一,赵声称他来回倒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路面障碍以便将车“倒出去”。但是现场录象显示赵曾4次从被害人身上轧过,充分证明被害人的身体根本没有形成对该车行驶的障碍,而且在车已越过“障碍”后赵却没有将车“倒出去”,而是驶回来停在路边。“倒车说”显然是明明白白的谎言。
  第二,赵声称他误把被害人当成了垃圾袋。但是垃圾袋与赵往日无冤近日无仇,赵何来反复碾压“必置垃圾袋于死地”的欲火?况且凭汽车之重量,碾压一次已足以使垃圾袋毁损,何需五次反复碾压?“误为垃圾袋说”显然同样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罪犯如此拙劣的辩解,竟也能被法学教授相信;如此荒谬的谎言,竟也能被列为“合理怀疑”,令人难以思议。
  除此之外,田教授还能开列出其他什么“动机疑问”吗?
  十分清楚,监控录象证据所拍摄的“反复碾压”罪行,已经充分证实赵“必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杀人主观故意是此案唯一的可能。
  三、“违法认定自首不能抗诉”之说法,违法:
  田教授说: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有在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等三种情形下才能抗诉,而此案法院违法将不是自首的情况认定为“自首”,不属此三种情形之一,所以检察机关“依法”不能提出抗诉。
  我们有理由怀疑田教授的法律知识存在问题,因为法院判决“违法认定‘自首’”, 恰恰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之法定情形,属于抗诉范畴。田教授的这一说法显然是明显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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