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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眼前的真相竟也能被扭曲?

摆在眼前的真相竟也能被扭曲?


封正杰


【关键词】五次碾压;主观故意;证据
【全文】
  《今日说法》于2007年7月13日播放了震惊全国的“五次碾压案”的判决情况,点评嘉宾田教授在节目中却普及了一番错误的“说法”。
  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某小区发生汽车轧死人案,肇事者赵小程在保安的催逼下报案;后“赵五次碾压被害人”的监控录象被发现,赵则人间蒸发;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经群众举报将赵抓获。公安机关认定此案是“故意杀人”,检察机关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法院不仅认定“过失致人死亡”而且认定赵属“自首”,按过失罪最底线轻判罪犯赵小程3年。
  这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也是一起极其恶劣的徇私枉法案。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田宏杰教授在《今日说法》中却点评说: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是为了贯彻“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而且“依法”检察机关不能对法院违法认定自首的判决提出抗诉。
  一个法学教授错误的“说法”,掩盖了两起严重的罪案。
  一、“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证据”之说法,是谎言:
  此案检察官和法官说: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有杀人故意。
  这是一个谎言。
  人的行为受思想支配(精神病患者除外),因此人的主观状态也将通过其客观行为得到证实,许多客观罪行本身即是证明罪犯主观状态的确凿证据。例如:掏人钱包必为“想盗窃”,索人钱财必为“想受贿”。如果罪犯声称:“我掏钱包只是为了看看”,“我拿人钱财只是为替人保管保管”,对此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人均不会相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能相信。
  在此案中,监控录象证据已经完全证实了赵小程的杀人主观故意。
  监控录象显示:第一次撞人后赵小程立即本能停车,如果此时赵确实不知所撞何物,其正常反应应是下车看看撞到了什么,但赵却并没有下车查看,其接下来的行为则充分证明了他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第一,碾压前停顿观察。赵在第一次碾压后无须换挡的情况下,却在第二次碾压前停顿几秒后再倒车碾压,此后每次均是停顿几秒后再进行下一轮的碾压,此停顿期间坐在车内的赵显然是在观察四周是否有人,录象显示此时赵的前后也的确无人。这分明是借机碾压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充分证实了赵显然明知车下被碾压的是人。
  第二,反复碾压。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无生命的物体能够使赵产生“反复碾压”的欲望,对无生命的物体也没有任何“反复碾压”的必要,因此赵的“反复碾压行为”证实其明知所碾压的根本不是无生命的物体,证实其“必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杀人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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