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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宪政与宪法权利的挑战及政党的宪法化——南非的经验和视角(续)

  正如上所言,宪法与宪政的区别不是简单的语义学上的区别。[11] 许多宪法学者在定义宪政的概念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一些学者甚至把宪法与宪政的概念混为一谈。[12] 当然现代宪政概念不是简单定义或描述就能讲清楚的。很清楚,宪政意味着不仅仅是要限制政府的专断——这是宪法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宪法也可能会失败,非洲宪法反复出现的情况正是如此。当今的宪政概念应该来说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为了保护公民免造独裁统治应该严格限制政府,但是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政府应该能有效地运作。换句话说,宪政把政府行为有限与政府因其行为对公民负责联系在一起。因此,现代宪政观念有两大支柱:第一,基于某些特定的明白无误的核心价值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尤其是与公民有关的 政府行为;第二,为确保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依法有效地进行,必须设立一些程序和机制。从广义上来说,宪政应该包含了某些特定的、不可消减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价值,同时具备了能使政府对其行为负责的良好的程序和机制。最近以来的宪政研究的文献表明下列因素被认为是宪政的核心构成:[13]
  1)承认和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
  2)三权分立
  3)司法独立
  4)法律合宪性审查
  5)宪法修改的控制
  宪政的核心是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宪政绝不是静止的原则,宪政的核心因素必然时刻以各种更好的方法限制政府保护人民的方式发生着变化。[14]对这些宪政的核心因素制度化是非常重要的。宪政的哲学基础是不要把宪法设计成为适用的、虚伪的装饰性品——这样的装饰品很容易被政客们所操纵,而是要把宪法设计成为促进法治、保障民主的文件。当然,有必要区别宪政与民主以及宪政与法治。
  (二)宪政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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