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头大哥777”一案中的法律责任与股民救济
杜永浩
【关键词】非法经营;法律责任;民事救济
【全文】
7月10日,号称天下第一博客、点击率超过千万的“带头大哥777”博客的博主王晓,因涉嫌非法经营已被吉林警方控制,涉案金额达700万元。一时间,众多网友纷纷揭竿而起,声讨和围剿“带头大哥”,部分曾交纳会费的会员已经准备集体起诉“带头大哥”,一些群友已经向律师求助。
对此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绝大部分网友知之甚少。为了让各位网友对这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和了解,本律师对这一事件,做一下分析:
一、带头大哥777的刑事责任与非法经营罪
目前,带头大哥777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我国刑法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
八条规定,
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结论:带头大哥777触犯的
刑法条文是
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即未经国家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那么,带头大哥777的罪名一旦成立,其面临的刑事处罚将可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法院的量刑范围是5到15年之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到时候,带头大哥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