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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四)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91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以上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规定。就竞业限制而言,法律明确了以下几点:
  1、限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即竞业限制的对象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先前的法规规定竞业限制的年限不得超过3年,而现在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年限对多不超过2年。
  3、明确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要按月支付,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作出限定,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违约金数额也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者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或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承担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法律倡导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事先约定,法律对此限制比较少,唯一有硬性指标限制的就是竞业限制的期限。
  【应对点津】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较少,用人单位可以发挥的余地较大。但,竞业限制协议只是用人单位运用劳动法的规则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而已,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运用侵权法的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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