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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四)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四)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法条解析 企业应对
【全文】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该书将于近期面世。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十五、出资培训与服务期
  【法条】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企业在招聘应届大学生或对员工进行培训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时,往往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服务期,在服务期之内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今,这一招不能在随意使用了。法律对企业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如下限制:
  1、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2、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3、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约的,违约金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由此可见,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而不适合意思自治原则。其实,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违约金,只不过是企业的培训费用而已,而丝毫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惩罚之意。
  【应对点津】企业将不可随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尤其是企业在招聘应届大学生不能以为应届大学毕业生解决城市户口为由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时应与接受培训的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
  十六、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
  【法条】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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