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证据契约存在以下价值:
1.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契约即公正”[16]。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契约认定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不仅是符合实体正义而且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当某人就他人事务做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做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17]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事实,在局外人看来或许是不公正的,但作为一个理性人的选择,其意图并非局外人所知晓。因此,自由订立证据契约就意味着正义。
2.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案件事实毕竟是过去的事实,是独一无二的,想象或模拟的重建都不能确切的重现过去。[18]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而人的诉讼能力又是有限的,搜集证据往往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使得诉讼周期变得越来越长。长时间诉讼不仅使当事人争议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反而增加了当事人讼累。而证据契约能够便捷诉讼,比如双方达成自认的契约,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样,原本必须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证据、质证、认证等环节被简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证明的环节和费用,缩短了诉讼的周期,降低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3.有利于限制法官恣意,弥补立法缺陷。证据契约充分凸现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是个体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行为载体,通过自主决定的形式,主体的自由得到张扬。证据契约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亦可以促使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制约法官恣意。“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19],法律固有的缺陷使得立法追求的理想难以实现。通过双方达成证据契约,对相关的可支配事项达成合意,制定子规则,不仅满足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在客观上也弥补了立法的不足。
三、证据契约的性质与效力
(一)性质
证据契约的法律性质,则与其概念的界定密切相关。因若将证据契约以最广义方式理解,则实体法性质之确认契约亦为证据契约,但一般将他们区分,并不视为同一。[20]与之相似的诉讼契约的性质,存有争议,目前有“诉讼行为说”、“私法行为说”、“折中说”等,而“折中说”又包含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两行为并存说”和“一行为两性质说”。[21]而对证据契约的性质,理论上争议似乎不大,一般认为是诉讼行为之一种。台湾学者邱联恭与陈计男即持此观点[22]。但台湾有学者认为:“有效之证据契约既发生诉讼法上之效果,自系诉讼契约之一种。”[23]尽管其结论可能是正确的,但以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来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似乎有悖逻辑。因为正确的逻辑应该是性质(因)决定效果(果),以效果作为标准判决一种行为的性质就颠倒了逻辑(结果决定原因)。笔者认为,应以合意的内容为基准、兼考虑目的来判断证据契约的性质。证据契约是有关诉讼中的事实确定方法的合意,目的是影响法官在选择使用证据材料,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没有涉及私法上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分配。因此,证据契约属于纯粹的诉讼行为。
(二)效力
证据契约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证据契约对当事人及法院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两方面: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证据契约既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合意。如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举证期限,超过期限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即无效。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至于当事人违反证据契约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已属消极责任,即法院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契约确认违约行为不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2.对法院的拘束力。根据私法中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只有契约当事人才受契约约束,也只有契约当事人才能享受基于契约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契约产生的义务。[24]证据契约也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一般的第三人皆无约束力。但证据契约的目的在于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如果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无法解释证据契约何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因此证据契约的要达到目的,还依赖于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法院对证据契约的确认。也即,尽管证据契约一经成立,没有必要向法院申请批准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若要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仍需要法院的参与。但其对法院产生拘束力的法理依据何在?
如前所述,证据契约的诉讼模式基础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体现之一即辩论主义原则。依据辩论主义,法院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辩论主义也反映了以私权自治为基础的诉讼中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与证据契约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基于辩论主义原则,证据契约对法院有拘束力,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如果法院违反了当事人的合意,将可能成为上级法院撤销判决的理由。
但是,证据契约产生效力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包括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两方面。一是形式要合法。证据契约的形成主体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合意的内容都应当以当事人的名义承担后果。必须是自愿订立证据契约,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证据契约当事人有权撤销。二是内容要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证据契约无效,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契约无效,如双方约定某一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另外一个证据。但在有关证据的合意并不侵犯自由心证主义的领域,而当认为是可以采纳辩论主义时,则不认为其已对自由心证侵害,因此并不否定其效果。[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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