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风险管理理念的提出,特别是将该项管理职能设置在原有的法律部门,本身就体现了商业银行对合规管理的新认识,已经开始认识到在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上,需要以法律的眼光看待现有的监管规范,希望与监管机构建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这是商业银行追求自主经营的必然。这种进步对于依法监管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被监管者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必然形成对监管者是否依法监管的有效监督。作为一个沟通平台,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在法律层面对合规问题进行探讨,必将促进我国银行法的发达。
4.2.2 被监管主体重视管理有益于守法机制的探索
在我国,由于法治建设进程起步较晚,关于如何守法的问题,还很少被关注。通常的做法也无外乎普法宣传、专题法律培训等,希冀通过社会成员守法意识的提高来实现法律的被遵守。不难发现,这种做法由于欠缺一定的机制及对守法过程的管理,难以达到预计的效果。特别是在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遵守方面,这种缺陷就更为明显。
如何在制度上确保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弥补了这一不足,为守法机制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指引》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制度保障进行了探索,主要包括:
1、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要求董事会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并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2、在职责分工上,要对合规风险管理职能做出规定,包括:(1)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2)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3)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4)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4)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5)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3、在管理工具上,要求建立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包括:(1)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3)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4)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5)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等。
以上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改变商业银行对法律遵守的自发状态和管理的分散状态。对于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团体整体守法机制的探索也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4.2.3 被监管主体关注风险有益于对法律风险量化的探索
传统的观念,较为重视法律后果,特别是违法的后果,而疏于对违法行为发生可能性进行研究,缺乏对法律风险量化的分析。银行业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为法律风险量化提供了有益的尝试,通过对历史数据,主要是违规数据的积累、分析,将有益于对风险的定量分析,能够为提高银行业立法、执法、守法的整体水平提供有益的尝试,并拓展了现有法律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一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并积累经验。
第五章 结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中国银行业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来讲,机遇与挑战并存。经过五年过渡期的努力,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进步有目共睹,基本履行了入世承诺,按照时间表逐步开放银行市场,依据WTO规则,依法监管程度大大增强,并积极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然而,受我国特定历史发展阶段限制,在监管制度、监管目标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这些问题的解决,依靠制度是必要的,但治本之策,是要正确认识WTO规则的法律效力,以一种“政府履约”的态度推进国内银行业监管改革。
在立法、执法完善的同时,中资、外资银行这些被监管主体对于合规风险的管理,拓展了目前我国法律研究的领域,在推进银行法发达、探索守法机制、尝试法律风险量化方面具有深远意义,并必将形成对依法监管的有效监督力量。
上述两种力量,即:WTO规则对于监管机构的履约压力,被监管机构对依法监管的监督力量,将共同推进我国银行业向着法治化、自由化的方向发展。
【注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司译.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732-735页
韩龙.世贸组织与金融服务贸易.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第154-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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