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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存折:金融凭证诈骗罪还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存折:金融凭证诈骗罪还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王梓臣


【关键词】共同犯罪;工具;目的
【全文】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通过上网聊天相识相恋,张某慌称自己有20多万存款。2006年5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向其张某索要存折,无奈之下,张某让王某办理了一个存折,然后,打电话找了个办假证的,向存折上分四次印刷存入了23万元现金的字样。2007年3月,当不知隐情的王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发现计算机资料和凭证现世没有存折纪录的23万元,于是报警,事情败露。
  二、争议问题
  1、妻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2、丈夫张某的行为构成的是金融凭证诈骗罪还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三、法理评析
  1、妻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张某与王某不是共同犯罪
  按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①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②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③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显然,张某与王某是两个人,符合条件①;但是,王某不知道张某伪造存折的事实,也就是说,张某与王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符合条件③。这两点比较好理解,这样就已经可以排除共同犯罪的问题了。
  (2)王某不单独构成犯罪
  张某与王某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王某是不是也单独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从法理学上讲,这牵扯间接正犯的有关理论。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通常指利用他人实施自己犯罪的情形,即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构成事实。尽管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是所有法律制度都确认了使用工具之实行犯罪这一制度。不同类型的间接正犯使用的“工具”是不同的,德国通说将其分为八类:构成要件缺乏的行为工具,无故意行为工具,合法的行为工具,无责任能力的行为工具,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不自由的犯罪工具,有行为故意的犯罪工具,有组织的权力机关的行为支配。显然王某是“无故意行为工具”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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