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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与规则:机械法治观之谬

素质与规则:机械法治观之谬


王梓臣


【关键词】素质 规则 长远利益
【全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基层法官司法知识与技术问题[①],并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我们不能、至少说不能完全实现规则之治,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一些人的心理。他们的理由之一就是,国民素质太低。由于这个观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规则之治的实现首先在主观上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必须深入分析这个观点。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指出实现规则之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它是不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卸下这个包袱。这牵扯到法治的归途问题。
  一、法官比国民更熟悉法律
  在“国民素质太低,不能成功地实行规则之治”这个论断里,“国民素质太低”一词大约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指我们的普通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知识水平不高,不能理解规则的本质和具体内容,可以概括地称之为知识不足;另一方面是指我们的群众缺乏接受新生事物的精神,不能接受作为“舶来品”的规则,固守旧的传统,可以概括地称之为保守有余。必须指出,这两层含义并不是互相割裂的,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相辅相成。
  当我们认为我们的国民素质太低,缺乏必要的规则之治的知识时,我们是错误的。普通的群众不可能掌握一定规模以上的社会的法律知识,这是必然的状态,即便所有的群众都受到良好的教育、有读书写字的能力,这个状况也不会有多大的改变。如果我们期望普通公民的法律知识达到能够有效地、合理地管理社会的水平,那么我们就是在期望不可能的东西,我们就存在着好高骛远的思想。如果我们认为要等到人们具有那么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时候才能实行规则之治,那么我们就是在幻想。过去和现在没有这样的状况,将来也不会有这样的状况。然而过去和现在都存在着有效运行的规则,而且将来规则还要不断地发展完善。因为规则之治的问题不在于国民的知识水平,而在于它本身的机制。
  我们来看法官这一阶层,笔者以为他们属于社会的精英。纵览世界各国的法治史,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模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无不暗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单就法治层面而言,法官是在当事人之上的,法官是精英。而当下的中国,法官也属于精英阶层,至少相对于那些“知识不足”、“保守有余”的人来说,法官绝对属于精英。因此,法官完全可以倡导规则。国民永远比不上法官更熟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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