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实质,就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这种对话有如下功能,它有利于拓宽视域,它有利于转换思路,它有利于价值重构,它有利于方法更新。在对话中,每一对话方秉持自己的问题意识而转变自身审视问题的立场和视角来促进二者的沟通和协调,从而促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互动发展,正是通过这种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换位思考——转变惯常审视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可能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都提出全新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即,引起处理环境问题的理论范式重构。另一方面,这种对话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观念、立场,更加清楚了解各自的根基和处境,因此可以在一种较为全面、宏观的视域中,对二者的关系做出协调——这种努力,其本质乃是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做范式整合。
八、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形式是什么?对话主题和现状如何?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是双向度展开,对话的主题有二:从环境法学的角度看,对话的形式是探讨环境法问题,但是重心在于借鉴民法学个人主义范式的制度和理念;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对话目的仍在解决民法问题,但其重心是要通过对话发现环境问题对民法、民法学理论究竟有何影响,进而意图重构民法学理论范式以使民法得以应对现代社会的挑战。对话之内容和现状如下:
(一)环境法:借助民法的调整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民法是环境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最初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则实际上直接来源于民法、
刑法,即便当代民法对环境法、环境法学发挥的重要影响仍非其他部门法可取代。尤其是对某些棘手的环境问题,遵循通常的环境法思维模式往往感觉山穷水尽,但借助民法的思想、理念和制度,却常可以另辟蹊径,别开洞天。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就是因为世界各国传统的环境政策历来注重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相应的环境法也多具有行政法的特征。这种行政主导型的环境法律规范,多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的执行,具有很大局限,因此目前世界环境立法的先进体例、也为国内学者积极主张的,是“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的立法模式。而所谓的引进“市场机制”,其法律形式即是在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中引入民法的思维、理念,在环境法学研究中适当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因为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民法即是自由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法律表现形式,民法“调整对象的核心部分是商品经济关系,调整方法是平等、等价、有偿等手段” ,“其作用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使各别独立主体之间的商品关系和有关关系得以实现,保障社会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 。或者借助现代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成果来表述,民法的基本作用即在于维护和构建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即民法通过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来建立和保护“受尊重的、安全的产权和自主运用财产和自由权的各种制度” 。
事实上,利用民法的立场审视环境问题,利用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已在目前环境法学研究中有过很多尝试。近期研究热点中就有如下几个典型范例:
利用
物权法原理解决自然资源立法问题。我国自然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很低,因此绝对“稀缺”。但在现实中,自然资源或被闲置,或被低效率开发利用,究其原因,自然资源领域中的“所有者缺位”应是主要症结。为此学者们提出“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立法建议,其实质就是要使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按照民法物权规范来运作,使自然资源权利纳入民法的权利体系、适用民法原理——有民法学者称之为“准物权”。
利用
合同法原理解决公害问题。
合同法本质上是市场交易之法。合同规范所约束的,即是财货的自由、安全流通。从经济学观点来看,
物权法和
合同法一起构筑了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资源的制度基础。而市场手段乃是对政府指令系统的替代。传统环境法解决污染问题、公害问题仅仅依靠排污标准等强制性禁令来调整,僵化、缺乏经济效率、不易污染控制,近来在环境立法中多采取市场手段来控制污染,比如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明显利用了民法中
合同法的制度和理念。事实上这方面的工作刚刚开始,尚有许多领域有待开发、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