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环境法与民法同属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因此中国法律体系所具有的共同的本质属性、立法目的、价值追求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共有的实践基础、理论要求所决定,二者共性多于差异。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不涉及学科本质层面内容的探讨,只是涉及现有学科设置条件下二者研究领域的界分。
其次,环境法与民法在历史上具有渊源,最初环境问题的解决就是求助于民法手段。这种关系表明,二者具有密切联系,在许多制度层面上,存在承继关系。这位对话的展开奠定了“协调”、“合作”的可能;但是二者也有冲突与分歧的一面,今天的法学研究学科划分承认二者是有区别、各有独特属性的不同学科,因此在面临共同的理论问题时,有界分各自范围的必要。
第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涉及的二者之间冲突,不是“要么是”、“要么非”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要做出是非正误判断的问题,这里涉及的仅仅是选择。环境法与民法对话,就是在应对现实社会提出的挑战——在这里主要是指环境问题——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在环境法与民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手段,两种不同的解决问题方案之间做出选择。因此,对话涉及的是权衡,是判断,是取舍,是选择。事实上,我们的研究应更多的采取这种眼光来看问题,我们的理论更多时候仅仅是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一种选择方案的论证,我们不应该、事实上也不是在做抽象的真理、正义的追求和探讨。遗憾的是,这一点常常被我们所遗忘。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何以必要?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何以必要?简单说,即应对“一个挑战、两个危机”。所谓“一个挑战”,即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的挑战,这是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得以对话的现实根由;而所谓“两个危机”,即民法学的危机与环境法学的理论危机。环境问题对现代社会的挑战,早已经有目共睹,毋庸赘言;而对“两个危机”之论,本质上是理论研究范式的危机,在这里确有解释的必要。
首先,要对“理论范式”这样一个概念做界定。按库恩的观点,所谓“范式”是由从事某种特定学科的科学家们在这一学科领域内所达到的共识及其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 目前中国学术界对“范式”一词的应用十分广泛,其内涵也已超出库恩所赋予的源初原义 ,现在多被用来指涉一个学术共同体所共有的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以及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理论范式”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我们评价某一学科的发展及其发展阶段提供了一种标准。用库恩的“理论范式”理论来衡量,可以确认中国环境法学理论目前还没有自己的理论研究范式,而这是环境法范式危机的简单证明。
为何说中国环境法学目前还没有自己的理论研究范式?可举环境法学界近期一件学术事件为例::近年来蔡守秋老师提出的“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很有触动,对整个中国法学界也产生较大影响。实际上这个理论的提出,就是我们环境法学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范式的最好明证。托马斯•库恩用“范式”的概念来解释科学发展的模式,他认为一个成熟的学科中,所有研究者应该采用共同的理论研究范式;用这个范式做标准,库恩区分了一个学科发展的不同阶段,如“范式前时期”、范式确立时期、“标准科学”阶段、异常现象阶段、“范式危机阶段”和“范式革命阶段”等等。在“范式前时期”,这一时期没有共同范式,对于该学科研究竟有哪些研究领域、研究对象还有疑义,理论研究也没有共同的方法、程序,没有大家普遍接受的共识——如果用这些标准来衡量,我们的环境法目前肯定没有共同理论范式,因为蔡老师提出“环境法调整对象论”,就标志着我们在研究对象上极大分歧的存在,这是“范式前时期”的明显特征。
“环境法没有自己的理论研究范式”,但不能因此就认为环境法是个“幼稚学科”、“弱势学科”。其实这种范式危机并非环境法学独有,在中国其他部门法学中何尝没有范式危机?邓正来先生的困惑和疑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已经揭露了目前中国法学研究身处一种全局性的困境之中。 民法亦不例外。我们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私法制度的成果。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观念基础上,但至二十世纪,在“私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等呼声中,这种观念却愈来愈面临危机,为此民法不断进行自我修正、完善,不断接受来自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这些冠以“社会法”的新兴法律部门的挑战,已经日显危机。我们在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民法学理论。但这种民法学理论的继受,是一种失去自身理论使命与理论任务的自觉性的行为。如果用我们是否已经将他国法律规范、条文照抄完毕、船载舶来做标准,可以说我们的民法和民法学都已经很成熟;但是用我们的法律规范究竟在这样一个改革时代发生何等预期功效来判断,其实我们传统法学也任重道远。其实我想说的是民法。我们可能有完备的“民法典规范体系”,但是这不应该是我们民法学全部任务,甚至不是它的主要任务;如果我们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的产品来看,把法律与一个民族精神、民族生存状态的表达联系起来看,再把民法法系的文化传统与中华文化传统的差异纳入视野比较来看,我们就会发现,所谓的“民法学成熟论”也是很孱弱的理论声音。一句话,理论范式危机应该是我们中国法学全局性的危机。以上述观点来考察,可以有这样一种乐观的想法,即包括环境法、经济法在内的新兴法律部门的出现和现状,不是“幼稚”,而是 “年轻”;相应的理论观点不是“肤浅”,而是代表新生儿的“生命力”;与此相对应提出的另一种警示,即所谓的“成熟”也绝不要成为一种“故步自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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