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又是“学术对话”呢?可以这样理解:人认识事物要受到个人认知结构的影响,而专业教育是影响人认知结构的主要因素。长期浸淫于某种学问、长久从事某种职业,人审视问题的立场、切入点,分析问题的思维、程式,解决问题的措施、手段,都会深深打上相应的专业思维烙印。这种现象非但在常人与专业人士之间存在,在不同业界人士、同一行业不同专业人士之间同样存在。这种现象虽然易于推进专业化的学术分工,但同样造成学术研究整体视域的消失、全局观念的消解。因此当面临复杂问题而又非一门科学可独立解决时,不同专业就极有必要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或者说,跨学科、跨专业的学术“对话”——这一做法的实质即是一种理论视角的转换,针对共同的问题,对话方通过比较彼此异同,进一步厘清各方立场,从而为解决双方一致面临的问题而合作。举环境法与民法为例,“对话”旨在推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但基于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各有独特的思维、理念,其间又多有冲突,为此两者需要对话,借此来探究环境问题对民法及民法学、环境法及环境法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及相应法理造成何等影响,通过辨别两者间的功能异同来促进双方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合理定位和分工,增进法律体系和谐。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何以发生?
有三种力量在推动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的发生:
第一种力量,也是最根本的动因,就是目前环境问题依然严峻。许多亟待解决的环境难题,长久以来一直为理论界所关注,尤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促使这种研究进一步升温。由于环境问题异常复杂,从一开始跨专业、跨学科的学术对话就极为活跃,其不仅表现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也表现在社会科学内部的不同学科之间。这种大的政治气候和理论氛围,使得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具有了现实的基础和可能性。
第二种推动力量来自民法学界。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立法,为弄清环境问题的产生究竟在事实上、理论上如何影响了民事立法和民法学,民法寻求与环境法的对话。民法典立法既是一桩法学界的盛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法律秩序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方式” ,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实际上关涉到一个社会如何评价、衡量和调控其内部冲突的利益关系、如何整合其社会资源应对来自现实世界的挑战——环境问题无疑是最大的挑战之一。作为一个全球性、时代性的问题,它对人类已有的价值体系、习俗传统、伦理观念、公共管理模式、经济运行机制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挑战,也引起人们对法律制度、法学观念的反思和重估。就民法而论,
物权法制定涉及到的自然资源立法问题、侵权行为法涉及的环境侵权救济问题,这些都是直接使民法学者关注环境法的现实动因。
第三种力量来自环境法学者。为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学积极在传统法学中汲取营养。与民法进行对话,就是为了在传统民法中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策略和方案。环境问题性质异常复杂,具有“高科技背景和决策风险”,体现了“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非难性”, 因此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经济手段、政府管制、舆论良性导向、教育普及环保——即便是法律规制,也需要多管齐下,才能达到立法预定目标。因此相应的环境法调整机制,也具有综合性的特征,有学者称之为针对环境问题的“多元制度因应措施”。 环境法以环境问题为导向,不泥守传统,鲜有理论禁区,视传统法学为一“工具库” ,但对解决环境问题有益、有助、有效,即为所用;环境法学着眼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从其他部门法、其他学科寻求解决方案和策略——而民法作为诸多部门法的渊源,作为传统法学理论的“储备库”,自然更多为环境法学者关注,与民法进行对话也顺理成章。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何以可能?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何以可能?这个问题是要确定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得以展开对话的一般条件,即明确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冲突和合作的利益、需求何在。可以从如下三点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