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

Recent Cases ,Harvard law review vo183 p1904.
日本学者末川博指出,权利滥用禁止是自罗马法以来,“传统上以法律除去权利内容有不当结果之具体化表现”。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权利滥用禁止的机能主要有:侵权行为机能,即使某种权利之行使构成不法侵权行为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范围明确化机能,即当制定法有缺陷时,使欠缺的权利内容及范围明确化;权利行使范围缩小机能;强制调停机能。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 - 12 页。
E. Allan Farnsworth’s Contracts ,2nd Edition , p115.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 199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54 页。
在Ahmanson 一案中, 法院将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界定为维持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市场价值和防止造成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冲突。见Harvard law review, vo183 p1907。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65 页。李哲松:《韩国公司法》, 吴日焕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2 页。
有学者指出,尽管每张股票都提供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可能是公司组织原则的重要假设,立法者通过使用促进平等待遇的规范可以获得理想的政策结果。但是股份之间的平等其本身不应该是目的。见布莱恩·R ·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与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505 页。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189 页。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164 页。作者同时指出,尽管德、日两国删除了表决权排除制度,但是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制度触动了多数派股东的利益,因此并不代表世界的先进立法潮流。表决权排除制度在欧洲和英美法系国家正逐渐发展。见该书第168 - 169 页。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6 页。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55 页。作者指出股东不得以受损害为由诉请揭开公司面纱,因为其与控制股东之间并无障碍,可以直接诉讼而不需借助法人格否认。该说在此处可资借鉴。
Gower’s principle of modern corporation law sixth edition ,p666、P670、P77 - 78、p80 - 83 Sweet & Maxwell 1997.
布莱恩·R ·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与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33 页。另外,交易费用学派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其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在于将一项生产或流通交易纳入企业内部时,和由市场机制调节相比能够节约费用,因而更有效率。陈佳贵、黄速建等编著:《企业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杜1997 年版,第10 页。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55 - 156、150 - 152 页。
朱慈蕴:《控制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独立人格》,《法制日报》2001 年12 月12 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 年修订本)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 年修订本) 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 (七) 担保;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 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而香港上市公司规则第14. 23. (1) 则指出, 关联交易是指: (1)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 不论该项交易是否亦属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其他类型; (2)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对某一家公司权益的收购或变卖, 而该被收购或被变卖的公司的主要股东,为获提名为改上市公司和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和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在该规则中,还对“关联人士”及“个人的联系人”做出了定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