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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听证制度

  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的听证适用主要针对福利津贴的终止,其他情形是否也需要适用正当程序的规定,需要举行公平听证呢?这一问题在法院的实践中仍旧引起了广泛争论。一些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听证同样适用于缩减福利津贴的决定。例如,在丹尼尔诉高乐迪(Daniel v. Goliday)[10]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就认为,“缩减”与“终止”的性质一样,如果未给予公平听证,同样侵犯了正当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很难精确判断“终止”与“缩减”之间的差异是如何影响领受者权益的。“无论整体抑或部分的剥夺,都将使领受者缺乏足够的维持最低生存水平的手段。”在麦瑞维尔诉波森(Merriweather v. Burson)[11]案中,法院也主张,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前听证同样适用于福利津贴的缩减。因为缩减与终止具有相同的性质,州必须规定缩减行为之前的听证。
  当然,也有法院对缩减福利津贴适用听证的态度更为审慎。例如,当丹尼尔诉高乐迪案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即要求低等法院提供更为详实的证据,以证明上诉人的境遇处于凯利案的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使得实际中公平听证是否适用于缩减情形,更需要法院对这种“缩减”行为的本质加以分析,即其实质上是否构成了对领受者权益的影响。[12]即使在麦瑞维尔案中,法院仍旧对个别的缩减与针对大范围公民的缩减行为加以了区分。法院认为,大范围的缩减行为,如果也举行听证的话,无疑是一种资金的浪费。因此,如果州对所有领受者的福利加以了统一缩减,便将不再适用听证程序。从上述状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听证是否适用于缩减或其他情形,实际上仍需法院对实际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法院一般需要审查个人收入、所处环境以及其它相关问题,以此确定是否应适用听证程序。一般情况下,如果这种缩减可能使领受者的生活陷入困境,则需要适用听证。
  2. 听证的适用时间:事前听证与事后听证[13]
  正如法院在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的判决所言:“终止前的听证仅仅具有这样一种功能,即对福利部门终止决定的有效性作出初步判断,以保障领受者被错误的剥夺相关权益。”尽管,事前听证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而减少这些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不在于州自身,而更需要专家技能的运用。但是,对于福利领受者而言,一旦他们受到错误的剥夺,则可能会陷入即刻的生活危险或者无法继续生存的境遇之中。因此,相对于政府所付出的成本而言,维护个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似乎更为重要。这也使得在涉及社会保障的诸多案件中,往往要求举行事前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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