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很多领域中州与联邦层面往往有着不同的规定,社会保障领域也是如此。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社会保障听证通知必须在有效期三日内发布,且通知必须包涵相关证据;纽约州的规定则包涵福利津贴终止前的听证及终止后的听证两种形式。[5]终止前的B计划,要求行政行为作出前的七日内,允许领受者提交“不能终止”理由的书面陈述。如果理由不成立,领受者可要求终止后的公平听证。德克萨斯州的规定则规定了终止后的公平听证,但并未排除事前的听证会议。整体上来看,各州的规定仍以差异为主,与联邦规则也有诸多不符合之处。
联邦与社会保障法的规定以文字形式确认和推动着听证制度的变革,而戈德伯格诉凯利案[6]及其后续案例,则通过法院的判决技术,在案例中不断对听证制度的功能加以校验。1970年戈德博格诉凯利案(Goldberg v Kelly)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诸多判决中,开始表明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例如,1974年,最高法院大法官怀特(Justice White)在沃尔夫诉麦克唐奈尔案(Wolff v. McDonnell)[7]一案中写道:“某种形式的听证(some kind of hearings)”被认为是程序性正当过程最基本的要求。[8]此后,涉及福利听证的案件大量出现,甚至出现过颁布紧急立法以专门授权相关人员处理积案的情形。例如,1980年前后,每年大约有125万次的书面申请被提起于各州。其中,大约有25万的申请被拒绝,因而提出重新申请。每年有15万左右的申请被提交行政法官处理,其中,又有1万人申请巡回法院的司法审查。[9]直到1996年,国会通过了《个人工作与协调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终止了“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AFDC)项目,取而代之为“贫困家庭临时补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TANF项目),法案中明确宣称:“这不能被理解为个人或家庭的资格”,这使得凯利案的资格基础被彻底瓦解。很多州也开始对这种描述加以了采纳。许多法令在TANF之后都未能提供如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详尽的程序保障。例如,威斯康星州规定,福利权益可能被剥夺,减少或终止时无需给予事前听证。而在亚利桑那州,福利行政机关被授权可以制定听证规则。有大量证据表明,即使在那些法令规定需给予充分听证和通知程序的州,行政机关也并不一定遵从法令。
二、美国社会保障听证的制度概览
尽管,由于联邦制的国家制度使得美国社会保障的听证制度在联邦与州层面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但我们仍可从中概括出社会保障听证的大致状况。
1. 听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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