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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也表现在脱离父权上。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对有关过程做出了详细说明:
  父亲将儿子卖给他人,后者采用诉请解放的方式将其解放,此后儿子重新处于父权之下;父亲再次将儿子卖给同一人或者其他人(但通常是卖给同一人),后者同样采用诉请解放的方式将其解放,随后儿子又回到父权之下;父亲第三次将儿子卖给同一人或者其他人(通常是卖给同一人),这次的买卖使儿子摆脱父权,尽管他还没有被解放,甚至仍然属于他人的财产。女性只经过一次这样的买卖就摆脱父权。[2](P50)
  在脱离父权的买卖中,买者往往不是真的要购买家子,而是为了在形式上配合家父完成三次虚拟的买卖和两次解放,最后使家子得到自由。在三次买卖过程和两次解放过程中,家父仍然对家子享有支配权,有权要求买者将家子退还给自己,要求对后者实施诉请解放。在这套复杂的形式中,如果使用一个稻草人作替身,有关步骤的数量可以减少一个。三次买卖和两次解放将不是发生在父亲和收养人之间,而是发生在父亲和稻草人之间。在第三次买卖之后,被收养人将处于稻草人的权力之下。这时,被收养人的继承权属于稻草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对他的监护权也属于稻草人,稻草人无法给被收养人以自由,由于稻草人已经成为买者的法律上的替身,也不能将稻草人的权力宣布为无效。这样一来,被收养人就被稻草人控制,这对被收养人很不利。于是,罗马人继续采用了形式主义的做法,即由父亲带着稻草人和被收养人一起到执法官那儿,要求稻草人归还被收养人,执法官将被收养人判还给父亲,然后由父亲给被收养人以自由。和前者相比,这种形式减少了一个表演者——买者。[3](P80) 在后古典法时期, 阿那斯塔修皇帝创设了一种脱离父权的新形式,即:当家子远离自己的家庭时,可以根据皇帝的批复脱离父权。优士丁尼皇帝允许在执法官面前制作脱离父权的文书,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罗马人在早期的婚姻缔结上也采取形式主义。罗马最常见的缔结婚姻的方式是买卖婚姻,就是通过一种虚拟的买卖,使妇女归顺夫权。它需要至少五名以上的成年罗马市民作为证人,并且有一名司秤参见,买妇女者对其获得夫权。另外,罗马人采用祭祀婚。祭祀婚通过一种向谷神的祭献礼仪使妇女归顺夫权,因此人们也称它为“共食婚”,这种礼仪要采用一些特定的语言并有十名证人在场。还有一种时效婚,它指和某一妇女结婚的方式既不是买卖婚,也不是祭祀婚,通过一年的同居生活就可以得到人们的认可。离婚方式与结婚的形式主义如出一辙,买卖婚姻的离婚由丈夫再通过虚拟的买卖将妻子卖给他人;祭司婚姻的离婚也举行和“共食婚”类似的礼仪,男女念诵离婚的特定话语;时效婚姻的女方也可以通过每年缺席三夜的方式来避免婚姻的成立。[2](P40—42) 随着对文字应用的日益频繁,形式主义减弱了,人们开始用文书来记录嫁资,后来渐渐成为订立婚书的惯例。再到后来,罗马人的婚姻向“略式婚姻”发展,在取得家父的同意之后,结婚完全以双方的合意为主,至于形式主义婚姻所强调的仪式,不构成结婚的必要条件,婚姻不再注重形式,它的重要标志是女人嫁人丈夫家里。这样罗马婚姻上的形式主义就基本上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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