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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

早期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


任强


【摘要】形式主义是早期罗马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形式主义反映了罗马法在内容与形式上的相互限制与融合,它标志着早期罗马法的行为主义模式。在市民社会中,法律形式主义的作用在于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但是,当僵化、封闭的法律形式对日益活跃的法律内容的发展构成障碍时,形式主义的弊端就日趋明显。因而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减轻形式主义的束缚就成为必然,并且随着国家公权的强大及其对私人纠纷干预的加强,罗马法律形式主义的衰退也就在所难免了。
【关键词】罗马法;形式主义;身份;婚姻;遗嘱;所有权;契约;诉讼程序
【全文】
  在早期的罗马市民法中,形式主义集中体现在身份、婚姻、遗嘱、所有权转让、契约、诉讼等方面。罗马法早期的生命力主要依赖于形式主义,离开形式主义罗马法也就不会存在。以下对形式主义在罗马法中的影响和演变予以论述。
  一、身份、婚姻与遗嘱中的形式主义
  在对奴隶的解放上,解放奴隶的市民法方式比较古老,属于“要式”解放,表现为登记解放、诉请解放和遗嘱解放。登记解放就是在进行人口登记时,经主人同意,将奴隶登记为自由人。人口登记每四五年举行一次,登记解放的方式在共和国末期消失。诉请解放是释奴人在执法官面前主张某个奴隶是自由的,而奴隶的主人对此不表示异议,然后由执法官对释奴人的主张予以认可。释奴人的角色由裁判官的一名侍从官担任。遗嘱解放是罗马人解放奴隶最常用的方式,遗嘱人在遗嘱中使用专门的术语规定:在他死后,他的一名或数名奴隶将获得自由,这种解放可以是立即的,也可以是附条件的。由于受到形式主义的约束,有些解放奴隶的意愿得不到市民法的承认,后来裁判官承认了一些在市民法上没有规定的非正式的解放方式,如当着朋友的面解放,通过书信解放,在宴席上解放等。到了优士丁尼时期,他规定: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解放奴隶的方式,都可以使被解放人获得市民籍。
  对基于姘合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形式主义的认领程序使其获得合法子女的地位,这包括随后结婚、通过资助市政会和根据君主批复。随后结婚指通过随后与姘妇缔结合法婚姻而使其生育的子女转变为婚生子;通过资助市政会指允许经济条件好的父亲通过赠与或遗嘱使子女获得足够的财产,以便使其具备必要的资产在长大后担任市政会议员的职务(该职务要求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而成为合法公民;根据君主批复指在不能采用“随后结婚”形式的情况下(例如姘合的一方死亡),君主的批复可以使非婚生子女成为合法子女。[1](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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