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更法》云:“法者所以爱民也。”《韩非子·问田》表白说:“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这是在总体上谈论的爱民、利民。那么,爱与利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
《商君书·靳令》:“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罚行则民亲,赏行则民利。”什么原因呢?道理在赏与刑相反相成的对应关系上,《商君书·说民》:“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即是说,赏与刑是相互衬托,互相影响的。所以必须少赏,《商君书·壹言》说是因为“多赏以致刑”。赏赐的领域很多,表面上人民可以从多种渠道得到赏赐,实则赏出既多,爵不足以尊,君上对民的尊爵之爱就无从体现,因而应少赏。按《商君书·去强》和《说民》篇,应当是“刑九赏一”,反对“刑七赏三”、“刑五赏五”,更反对“赏九而刑一”,要“利出一空”。而且赏多等于驱民致刑,名曰爱之,实则害之。之所以必须重罚,按《商君书·壹言》的说法,是因为“轻刑以去赏”。刑罚很轻,表面上人民未受很大的伤害,但否定了赏赐,结果,正如《商君书·算地》所云“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但君上对民的尊爵之爱也无从体现。
这很象辩证法,但却是诡辩术。重刑的合理性再一次得到了证明:通过“爵尊”的映照,重刑也获得了“上爱民”的外观。法家惯于赤裸裸,但在这里是装饰了一番的。本来, “赏行则民利”或“行赏,民利且爱”,似乎不成问题,因为按照法家的人性论,这是顺乎人性、满足民之欲求的。而“罚行则民亲”、“行罚则民利”,就颇费口舌了。但在法家手里一变,重刑就成了爱民了。他们要人们看重刑的本质,不要看重刑的表面。这本质除了从“爵尊”折射出来的一面外,还有他们设计重刑的善良愿望。刑罚虽然为民所厌恶,但他们的意图,按《商君书·开塞》所云,在于通过“立民之所恶”,使“民安其所乐”。因为“以刑治则民威(畏),民威(畏)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他们的善良在于使民“以其所恶”而“终其所好”。只要你不犯科条,你就足够安乐的。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
韩非也是这套理论,《韩非子·心度》云:“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同样也是那样温情。他还特别有一番重刑之辩。《韩非子·六反》篇说:“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於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故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靠了“以刑去刑”的托词,重刑就不伤民了。而轻刑则反倒是伤民的了。这套妙论,恐怕当时的民也是难于接受的。贼盗之罪可谓重矣,但在“失期当斩”和“戍死”的夹击下,民众群起而反抗了,实在没有感激重刑的意味。这一层逻辑,法家是想不到的。
五、重刑学说与秦的灭亡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法家学说,重农、重战的经济、军事政策和重刑的刑事政策,始终是秦国的国策。变法实行的“废井田、开阡陌”,造成了大量的封建小农经济,增加了生产的绝对量。因而出现了“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局面。在“訾粟而税”政策下,民的富足与国家富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同步增长。但“家不积粟”的“上藏”制度,添满的首先是国家粮仓。财力的这种集中保证了秦国在争霸中的优势。但法家理论的片面富国对人民的繁重赋税、徭役的无偿剥削,给人民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中,这种矛盾被掩盖、危机被转嫁,秦国劳动人民遭受着长期的痛苦。秦国统一后,疆域增大,问题涉及到全国范围。因而统一后的政策决定着秦王朝能否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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