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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

  第三,广泛实行告奸。这是法家胜民制民的主要手段。《商君书·说民》说:“用善则民亲其亲,用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窥者奸也。章(彰)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
  兼顾亲人并掩盖其罪恶的,叫做善;只顾自己而监视别人并揭发罪恶的,叫做奸。为着法胜民,宁可取奸弃善。这本身倒并没有什么难于理解的。凡有法律的地方必然有告发。告发是法律得以正常运行的保证。但伴随重刑主义的极端理论而发展起来的告奸,一开始就作为重刑恐怖的孽生儿出现的,它的高度发达只能加剧恐怖气氛。
  首先是强迫人们告奸。告奸是人民所不情愿的。《商君书·说民》说:民“恶有四难”。高亨以为,“四难当是指务农、力战、出钱、告奸四件事。”《商君书·开塞》说:“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义”即“善”,是民“合而复”的“亲其亲”。这也是民之所“易”。《商君书·禁使》要求“夫妻交友不能弃恶盖非,而不害其亲。民人不能相为隐。”正表明如同法的总原则一样,告奸之法也是“作民之所恶”的。然而要保证法律的一体遵行,告奸必不可少。因而就有“以好制恶”的举动。不是难于告奸吗?我这里有你喜好的赏赐,《商君书·开塞》云“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问题解决了一大半。不好赏赐的怎么办?《史记·商君列传》记其措施是“以恶治恶”,有重刑在此,凡“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两者合起来,按《商君书·说民》,叫做“刑赏断于民心”,或者说“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是祸、是福,由自己判断好了。
  韩非很赞赏这一套。《韩非子·定法》:“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告奸是和什伍连坐紧密联系着的,容不得半点懈怠。《韩非子·制分》对此论述甚详,而且在“人性”、“人情”里找到根据:“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窥)其情者也。则使相规(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倘)有连于己者,理(里)不得〔不〕相规(窥),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妄),规(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规(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这一大套基于“人情”、“人性”的心理分析,除了恐怖二字无以名之。如果说法家有什么心理学的话,恐怕都在这上了。“太上禁其心”——作奸犯法的事,连想都不能想一想,都包含在“慎己窥彼”一途了。至于“禁其言”、“禁其事”,早已经被灭绝掉了。《商君书·开塞》中“以赏禁,以刑劝”的命题所代表的告奸理论,就是这样一个高度发达了的告奸万能论。赏之能“禁”,在告奸以止奸;刑之能“劝”,在惩奸以制奸。如果说商鞅是这一理论的提出者和实行者,那么韩非就是这一理论及其实践的热忱的捍卫者了——他以为自己有实践的根据。《韩非子·奸劫弑臣》说:“商君说孝公以变法易俗……秦民习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尊显也,故轻犯新法。于是犯之者,其诛重而必;告之者,赏厚而信。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众,民疾怨,而众过日闻。孝公不听,遂行商君之法。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告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
  告奸一实行,就“民莫犯,其刑无所加”,真似乎是《韩非子·心度》中所谓的“刑胜而民静”了!然而,看一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律文,并无“刑措而不用”的气象;秦始皇七十万刑徒的杰作,绝非“以刑去刑”的理想境界。一身法家气味的秦始皇做不到的事,秦孝公与商鞅当然也做不到。故而,“民莫犯”,“刑无所加”,托词也。
  四、爱民、亲民、利民与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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