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五苑,一说为弃苑而任民采集,一说为存苑而任民饿死。韩非赞赏昭襄王的法治精神,后者似乎更合他的口味。只要保证了法的原则,死几个老百姓是没有关系的。
这不是虚罔。他的极端的地主阶级立场,是完全可以想得出的。尽管在《韩非子·六反》篇中曾堂而皇之地说“征赋钱粟”,是“以救饥馑”,“论其税赋以均贫富”,但一到需要“救”、“均”的场合,他便吝啬起来了。
其实,这里有着与商鞅类似的认识。《韩非子·八说》篇说:“使人不衣不食而不饥不寒,又不恶死,则无事上之意。意欲不宰于君,则不可使也。”
要紧的是使民受制于衣食,常有饥寒,从而无时不在利君之禄以求温饱,保证绝对的“事上之意”,受其“宰”、“使”。民贫而易使,在他们眼里是恰好可资利用的东西。如果到那时这一着偏偏不奏效,譬如《商君书·靳令》所说“有饥寒死亡,不为利禄之故战”,虽贫困,但仍不为君主使唤,那就客气不得,非靠强迫不可了。
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法家对足民、富民意义的抹煞,使他们的犯罪根源理论显得异常单纯和贫乏,产生犯罪的原因全部系于人性论之上了。虽然,法家揭示了“利”即经济利益与犯罪的联系,虽然,由人性的“因求利而犯罪”并不难转到“民因贫困而犯罪”的方面去,但这种转变始终没有产生。这两者显然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是出于地主阶级本性而作的普遍人性的抽象,没有反映封建制度下人民贫困化的实际;后者却是广大人民不安于受剥削受压迫、起而反抗的真实原因。囿于前者的法家从未有过类似儒家的治本理论——注重富民、足民,保证民有起码的生活条件,尽量不使民因生活所迫去铤而走险,以减少和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相反,却发明了富足则奸邪萌生、贫困才安分从令的理论。他们的所谓治本,只是单纯使用重刑。“以刑去刑”即刑罚消灭犯罪理论的提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因而重刑一旦在民面前失去了威力,一切都化为乌有了。
三、胜民、制民、弱民与重刑
《商君书·画策》云:“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
这是说,国家政权必须牢牢控制人民,制约他们的行动。在“国”与“民”的关系上,二者彼消此长,陷入不两立的尖锐对立。《商君书·弱民》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如何“强国”,又如何“弱民”?商鞅以为有条原则:“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韩非子·说疑》有禁奸之法的高明与拙劣的分析,叫做“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
所有这些,内容很宽泛。包括了法家一整套措施。
第一,战事方面。《商君书·外内》云:“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故轻法不可以使之。”轻法既包括“赏少而威薄”,也包括“辩之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重法,一方面要加强赏罚,“赏则必多,威则必严”,使“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实行厚赏重罚。厚赏用来劝诱,重刑用来威逼,都是为着克服民之“难于战”的心理的,属于“作民之所恶”的“弱民”范畴,部分地合于韩非的最下“禁其事”。另一方面,要使“辩知者不贵,游宦者不任,文学私名不显”,这是思想统治,合于韩非的“其次禁其言”。《商君书·说民》有辩慧、礼乐、慈仁、任誉八项,前六项都属这一范围。按商鞅说法:“八者成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这是逼民从事战争方面的主要措施。
第二,农事方面。《商君书·说民》:“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轻治就是粮食贱而钱贵重,从而农贫而商富、技巧之人利、游食者众。重治的办法是:“境内之食必贵”,“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使商贾、技巧、游食者归于农作。这也是“作民之所恶”的“弱民”措施,部分地合于韩非的最下“禁其事”。另外,“訾粟而税”、“农无得粜”、“废逆旅”、“壹山泽”、“民不能酣奭”、“无得擅徙”以及“民不好学问”等,都是商鞅在农事方面的制民、胜民、弱民措施,实行这些措施须有重刑作保证,即《商君书·垦草》篇的“重刑连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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