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

  《商君书·算地》云:“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又,“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智而权利。”“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错法》篇云:“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韩非子·心度》云:“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奸劫弑臣》篇云:“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制分》篇云:“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
  法家之所谓性、情,囊括了饥食(饱)、劳佚、苦乐、荣辱、安危、利害、爵禄刑罚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饥而求食”、“荣而求佚”的正常生理要求(自然属性)是性、是情。而且社会组织甚至阶级社会所有的利害、荣辱、爵禄刑罚等社会内容(社会属性)也被纳入到性、情之中。人性不仅支配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诸如饥而求食及求财利之类),也支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如辱则求荣、苦则索乐之类);不仅支配着劳动生产和休息生养(如劳而求佚之类),也支配着人们的社会、政治活动(如求爵禄),等等。这个总揽一切的、博杂的性、情,总是以对立着的两方面存在于人本身,人们总是倾向于和争取着其中的一方,而力图躲避和摆脱另一方。这就是好恶。因而性、情就是好食恶饥,好逸恶劳、好乐恶苦、好荣恶辱、好安恶危、好爵禄恶刑罚,等等。好者趋之、近之、求之,恶者避之、远之、弃之;反之,就是违背情性的本来状态的。
  法家以为,对于性情,既不能完全听任其自然发展,也不能完全悖逆它,而要牢牢控制它,合理地利用它,使其能符合统治秩序的要求。法家以为,构成人性的诸多因素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既有本质属性,也有非本质属性,表现在人的行为中很是不同:
  《商君书·算地》:“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欲广耳,非生(性)之常也,而为之,名也。”
  《韩非子·内储说上》:“□似蛇,蚕似□,人见蛇则惊骇,见□则毛起。然而妇人拾蚕,渔者握□,利之所在,则忘其所恶,皆为孟、贲。”
  《商君书·说民》:“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而计利,死则虑名。”
  《韩非子·五蠹》:“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可以得贵也。”
  总之,好暖恶寒、好食恶饥、好乐恶苦、好佚恶劳等人性之常,可以被更高层次得求“名”之性压抑和克服,而不顾正常得生理、心理满足;好荣恶辱、好安恶危的人之常性,又可以被求“利”之性抹煞和取代,而不顾刑罚之辱名危身。
  这个发现,法家以为具有重大意义。追名逐利之性既然是支配和主宰人们活动的终极力量,可以使人违乎常性,悖乎常情,因而就要顺应它、利用它,即要使本质属性压倒非本质属性。这在人性的好恶系统中,可以称做“以好制恶”,即以好名、好利的本质属性抑制恶寒、恶饥、恶苦、恶劳、恶危等非本质属性。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赏理论——求名就应贵其爵,求利就应厚其禄。
  但,追名逐利之性作为人的根本属性,只是“好爵禄”的一面,其对立面还有“恶刑罚”的一面,也属于根本属性。这意味着:名利之性的发展不能是无限制的。因为单纯鼓励追名逐利,会产生虽犯刑戮之辱、危而犹求“利”的现象。对此要用“恶”刑制“好”利,可以称做“以恶制好”。刑罚如何才能获得为人所“恶”的特性呢?这就是重刑。一般说来,刑罚是人们所厌恶的,既包括重刑,也包括轻刑。但刑罚与名利,在对立的发展过程中,如《韩非子·奸劫弑臣》所云“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也”,又派生出了喜欢“轻刑罚”这个枝节。因而要想使刑罚变为绝对的厌恶,就应抛弃轻刑。《韩非子·奸劫弑臣》所说的“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或“严刑者,民之所畏;重罚者,民之所恶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刑理论。这是法家全部人性理论的最后归宿点,也是我们应该详加分析的。
  由人性的分析引出的重刑理论,必然是罪刑相应的对立物。法家首先排除的就是“刑当罪”的观念。《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