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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

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


霍存福


【摘要】法家有其独特的重刑思想的逻辑。以“民性”、“民情”为法家重刑理论的归宿,基于人性发展起“以刑去刑”的理论,着眼于轻罪重刑。法家总是把“富国”放在首要地位,否定了“富民”、“足民”的意义,只是单纯使用重刑。法家讲求“胜民”、“制民”、“弱民”,高度发达了告奸理论。法家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法家的重刑思想到秦灭亡前夕,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致使其二世而亡。
【关键词】法家;重刑思想;逻辑
【全文】
  战国纷争,各国图强,法家登上了政治舞台。秦孝公招贤,公孙鞅自魏入秦,三次进说孝公,终于获准采用“强国之术”,遂出现了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给秦国带来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旧的落后制度被新法取代了,新的制度被新法确立起来了,法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的同义语。国家的一切制度,举凡军兵、官爵、农政、赋税、刑狱、教育,都有法律规定,都由法律调整。封建化首先是法治化。同时,商鞅变法为秦带来并发展了法家学说,法家学说空前地发展了重刑理论。法的历史正义被等同于刑的绝对,法的合乎时宜被说成重刑的合乎时宜。重刑的专横、强暴与他们所阐发的法的客观准则性、公平合理性形成了尖锐矛盾。后来又出现了大法家韩非,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历史的发展,必将摒弃赤裸裸的重刑喧嚣,保留表明社会进步的法的内容。法的优越使秦国取得了统一战争的胜利,而重刑苛法的无限度使用却不能保证它长期稳定的进行统治。这是因为,地主阶级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统治形式——法,农民阶级也需要适应自己生存的政治,无限制的苛重刑罚,他们是不会接受的。我们将主要对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进行分析。
  一、民性、民情与重刑
  人性或人情理论是古代法律学说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人性、人情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学说。
  法家不泛泛地谈论人性和人情。明君圣主不在论情说性之列,甚至众多官吏也被排除在论说之外。有关人性、人情的议论总是被紧紧限定在“民”这一方面。《商君书·错法》说:“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注:“生”原为“君”,据陶鸿庆说改。)又:“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在法家著作里,人者,民也;民者,人也。人性、人情与民性、民情是被作为同一概念使用的,没有广狭区别。因而人性人情也被直接称做“民之性”、“民之情”。《韩非子·八经》既说“人情者,有好恶”,《制分》篇又说:“民者好爵禄而恶刑罚”。这种人性与民性的混同状况,与法家的全部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理论相一致——治国就是治民,现实中的君主无论智愚、贤不肖都是在上者,能治民就是一切,其个人与人性、人情的瓜葛是微不足道的。
  对于人性的历史发展,法家的基本认识是相同的。《商君书·开塞》说:“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韩非子·忠孝》云:“古者黔首悗密蠢愚,故可以虚心取也。今民儇诇智慧,欲为用,不听上。”他们都承认先前曾有过一个民性纯朴而忠厚的时代,只是当今变得巧诈而虚伪了。不过,在韩非,这一理论没有坚持到底。《韩非子·五蠹》以“当今之世”的观念揣度古代,似乎远古时代也是利害充斥的时代。即令是天子禅让,也“是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也”,故而能“轻辞古之天子”;而当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絮驾,故人重之”。其原因为“薄厚之实异也”,归根到底是利害不同。且远古没有争夺现象,也在于财货(利)不必去争:“人民少而财有余”,“草木之食”、“禽兽之皮”足够吃穿;当今“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因而,古代的人性并不值得怀念,它与当今的人性是相同的,只不过那时候的客观条件没有使它恶性膨胀罢了,而当今的人性是恶性膨胀了的。
  那么,人性究竟是什么?它的发展前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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