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作为一种政治和法律的学说,应归功于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法国的培尔(Pierre Bayle,1647-1706)等学者在17世纪的推崇和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领袖们所倡导的自由和理性主义学说,在这些学说的启蒙下,欧洲国家中曾产生了零星的宗教宽容的法规。1689年5月,英格兰国会通过了给予不从国教者以信仰自由的《宽容法》(Toleration Act),这一法律虽然不适用于天主教徒和上帝一位论派信徒,但允许非圣公会信徒有自己的礼拜堂和教士,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16] 1781年10月,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颁布了《宽容敕令》(Toleration, Edict of),给予不信奉天主教的基督教徒一定的信仰自由,并撤销了在奥地利人统治时期不准他们做官的规定。1782年1月,约瑟夫二世又颁布了一个有关宽容的法令,取消了对犹太人的许多差别待遇。[17] 这些有关宽容的法令虽然在缓和基督教的内外矛盾、促进政治宽容上起到了一定的试验作用,但却没有全面贯彻宗教自由和宽容的思想。
宗教宽容政治化和法律化的尝试开始于美国的独立运动和制宪过程。的确,如房龙所指出的那样:“在美国宪法中,以及英国和它的前殖民地爆发战争之前的很多文件中,都大力提倡宽容。乍看起来,似乎很难把这两个可敬的教士,跟这些极为宽容的倾向扯在一起。但实情确实如此。17世纪的压制太可怕了,必定会造成一种强烈的反映,使人们反而更赞成比较自由的观点。”[18] 在1785年至1786年间,当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构考虑更新教会的税收法案时,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和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领导了反对这一立法的斗争。麦迪逊撰写了大篇的请愿书和抗议书以反对这一法案。他雄辩地提出,一个真正的宗教是不需要法律支持的;任何人,无论是信教者还是非信教者,都不应该纳税去支持任何种类的宗教机构;一个社会的最好趣味总是有赖于人们思想的完全自由;而残酷迫害则是国家所建宗教的不可避免的结果。麦迪逊的抗议书得到了弗吉尼亚州的广泛支持,结果是不仅上述被提出的税收法案没有得到通过,而且州众议院还通过了由杰弗逊起草的著名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Virginia Bill for Religious Liberty)。[19] 在这一背景下,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中出现了政教分离的最初条款,即第6条中规定:“宗教信仰永远不得作为担任合众国的任何官职或公职的一个必要条件”。后来,在1789年3月的第一届国会上,麦迪逊又提出了一个
宪法修正条款,即“任何州均不得侵犯良心的平等权利”(no state shall violate the equal rights of conscience)。麦迪逊提出的这一条款虽然没有被国会直接采纳,但是国会制定的
宪法第
一条修正案接受了他的部分思想,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法律。”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将该条修正案提交各州立法机关,至1791年12月15日,该条修正案与其它9条修正案一起得到了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麦迪逊去世后,他提出的“良心的平等权利”条款得到了印证,美国最高法院使用了“并合”(incorporation)的概念,把
宪法解释为好像包含有麦迪逊曾经偏爱的条款。[20] 这一宽容的法律精神,使得美国的独立宣言和
宪法与法国人权宣言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它决定了“美国生活的非革命本质”。[21] 不仅如此,在宽容的实践领域,美国的政治家也经常把“宽容”作为自己最重要的政治主张之一。 如林肯总统在第二次就职演说中曾呼吁:“对任何人都不怀恶意,对一切人抱宽容态度;坚持正义,因为上帝使我们懂得正义……凡是可以在我们中间、在同所有国家的关系方面带来和保持公正持久的和平的一切事情,我们都要去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