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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

  但是,基督教这个新的宗教,从来就没有根除掉其母体的古老犹太教的某些令人不快之处——不宽容的要素。它一直缺乏足够的容忍精神,尽管这并不是它的本质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犹太教的特点,正是犹太教首次确立了宗教的绝对理论,按照摩西的律法对一切改变既定宗教崇拜的人都应该宣判死刑。这一宗教是残忍的,不宽容的,因此为改造它而献出己身的先知耶酥基督也不得不最先忍受它的处罚。按照一种说法,耶酥被活活地钉上十字架后,说了如下的话,若非发自嘴唇,便是默念于心间:“父阿,饶恕他们吧,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知道。”[10] 
  成问题的是,耶酥的追随者和信徒们似乎并没有马上理解这位导师的哲学和宽容的伟大实践。基督教诞生后,罗马帝国的图拉真皇帝曾以法令形式规定信仰基督教者“就犯着死罪”,但是实际上这一法律并未严格施行,罗马诸帝都希望铲除基督教而不致流血。图拉真自己也曾规定对于基督教徒不加搜捕,对于匿名的控告不予受理,控告不实者则以诬告罪论处。基督教徒自己也认为这种法令实质上是保护他们的。但是,最初二个世纪中的基督教却仍然与犹太教一样,并没有摆脱犹太教的偏执态度和仇视罗马社会的思想,而且其改化他教的活动比犹太教的改化他教来得更厉害。英国的伯利指出:“凡读过这时代基督教文学的人无不看得出凡基督教得势的区域,对于其他的各教毫不宽容。”[11]
  自1184年教皇卢修斯三世发布通谕在各教区成立宗教裁判所之后,欧洲文明进入了中世纪的黑暗时期。数百年里,牺牲在宗教裁判所判决之下的所谓“异端”者竟达数百万之众,这一数字在今天看来就相当不可思议,如果将它放在中世纪欧洲人口不超过八千万的背景下,则更是一个可怕的数字。[12] 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没有对宗教信仰的容忍问题表示出极大的关心,当然他们也不是完全没有注意容忍所牵涉的某些问题。在某种方式上,他们的著作与宗教战争时期席卷欧洲的有关宗教宽容的争论没有太大的区别,并且也与欧洲对新世界的海外扩张有关。[13] 宽容的思想,作为一个明确的公共美德,诞生于17世纪英国的审判。17世纪40年代,由克伦威尔领导的清教徒“圣人军团”推翻了天主教背景的国王查理一世的统治,并于1649年将查理一世判处死刑,“护国公”克伦威尔建立了以清教徒严峻精神为标记的专政。克伦威尔死后,英国人想恢复斯图亚特王朝,便拥戴被斩首的国王之子查理二世登基。在查理二世统治下的1679年,议会通过了重要的《出庭法》,保证个人自由,禁止随意逮捕。[14]
  二 宽容学说的政治化和法律化
  要理解现代西方的宽容学说,首先必须区分来自古代的宽容实践。在希伯来人和基督徒的历史和文化中,我们可以看到后来被称作的宽容所占有的一定地位,这一情况在其他许多文化中也一样。但是,这一实践总是隶属于某些更高的目的,几乎没有像今天那样把它作为道德哲学中单独的项目加以研究。在现代的初期,荷兰学者阿尔特胡修斯(Johannes Althusius,1557-1638) 曾把它作为“温和”(moderation)来谈论。但是其发展的学说,与早期的实践经常保持着一种极其脆弱的关系,因此它不是一种简单的温和。它是关于时代需要的一种表现:比分裂的教会所能提供的更大权力的需要,在显露出发现、征服和突然发生的遍及现代欧洲的危机时利用世俗机会的需要。由于宽容的思想变得如此的显著,使得正在走向工业化的巨大的民族国家具有了自己的特色。当世界出现生存危机和人类依靠的政治权力碰到危机时,人们就会强调宽容的重要性。当国家必须动员起来应付危机,或者当国家假定权利和义务去详细观察国民生活的机能时,这些趋于阻碍效率的社会构造的差别,就需要有效的改造。宽容的学说,正是通过真诚的说教和非国家目的的中立化,来打破人们的容量,并以不同于中央政府的目的,引导群体走向合作。[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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