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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

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


陈根发


【全文】
  宽容是指一个人或机构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所谓不赞成,既可以是道义上的,也可以是与道义无关的。当某一行为或习惯在道义上不被赞成时,对它的宽容则常常被认为是特别成问题的,甚或是自相矛盾的:宽容似乎要求承认错误的东西是对的,它常常是一个事关程度的问题,它要求做出正确的、给不同意见留有余地的判断。[1] 宽容的思想发源于宗教仁慈和仁爱的学说。在古代,除了个别杰出的政治家和学者极力提倡相关领域的宽容以外,几乎是宗教组织垄断了它的学说和实践。从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开始,宽容的实践逐渐扩展到了非宗教的政治、道德、法律、文化等领域。
  胡适在20世纪30年代发表的《容忍与自由》一文中,曾对西方的宽容学说做过一番认真的研究。胡适把tolerance一词译为“容忍”,认为:“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在宗教自由史上,在思想自由史上,在政治自由史上,我们都可以看见容忍的态度是难得、最稀有的态度。”[2] 胡适认为,容忍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容忍是自由的根源,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精神。他在《自由主义》一文中指出:“无论是东风压了西方,还是西风压了东风,都是不容忍,都是摧残自由。多数人若不能容忍少数人的思想信仰,少数人当然不会有思想信仰的自由,反过来说,少数人也得容忍多数人的思想信仰。”[3] 但是,这一思想并未能够在现代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应有的位置,而以不宽容为基础的“阶级斗争”却反而得以横行数十年。
  在中国历史上,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并没有自觉地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今天所说的“宽容”仍然是一个舶来品。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制度、政治、法律、文化、学术和思想等领域的宽容意识正在不断地扩大,这一宽容思潮和社会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昭示了美好与和谐的图景。在法律领域,随着“一国两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性原则的确立,宽容的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国民的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直接的引导和推动作用。[4] 本文是对宗教宽容政治化和法律化的一个考察,旨在从西方和东方宗教宽容思想发展的比较研究中揭示我国宗教宽容思想政治化和法律化的局限性,提出我国宗教宽容仍需世俗化的内在理由。
  一 基督教的宽容与不宽容
  宽容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圣经》甚至更早的人类思想。有学者认为:“宗教宽容可以被政府和政治家因为它的政治效用而创始和采用……欧洲的宽容遗产可以通过有关居鲁士二世政策的两个资料得到证实:《旧约》和古希腊作家、特别是色诺芬的记述。”[5] 在《旧约全书•利未记》中,耶和华曾说:“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也作过寄居的。”[6] 在《新约全书•马可福音》中,耶酥对某一文士提出的“诫命中哪是第一要紧的呢?”回答说:“第一要紧的,就是说,以色列阿,你要听,主我们神,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大的了。”[7] 这一“爱人如己”的思想是宗教宽容的内在品德——仁慈的基础。
  耶稣基督(Jesus Christ,公元前6年-公元30年)在少年时期就对犹太教官僚的劣迹满怀厌恶,并认为摩西的律法是不完善的,因此他生前努力想做的是,消除父辈犹太教会中的可怕的罪恶,成为“犹太教心脏里的一个彻底的革命者”。[8] 耶酥蔑视一切不注重心灵圣洁的宗教,反对空洞的装腔作势的宗教仪式。他不注重禁食,关注宽恕甚于献祭,爱上帝、仁慈和宽容是他的全部律法。事实上,耶稣死后很多年,追随他思想的人们(后来被称为基督徒)都只是犹太教中的一个小派别,其影响也仅限于耶路撒冷附近的地区。后来,犹太裔使徒的罗马公民盖乌斯•朱里乌斯•保罗意识到这个新的教义有可能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宗教,于是开始在包括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所有人当中宣传救赎的观念。基督教早期的宽容、民主、实用的思想和方式,在与专断残酷的其他宗教的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实际上,基督教最初表达的是对政府形态的一种抗议——在这个统治制度中教士自封为神与人之间的仲裁者,要求所有的普通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这个最初的革命组织,迅速发展成了一个新的超级神权国家(supertheocracy)。[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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