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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构建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恶意诉讼对时间和主体的认定,我刚才也谈到,应该在第一诉讼结束或者是有关告发的审理或者审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以后,受害一方方能提起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而不是在某一个诉讼进行中,提出对方是恶意诉讼,这样的话使得第一诉讼没有办法进行,不利于人们相关的权利保护。而且其它的滥用程序的行为,比如伪造证据、拖延时间、无故的不出庭等等一系列的情况,可以采取其它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无需承担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也不是万能的。认定的主体应该是由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来受理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这样便于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理,原法院对滥用诉权案件的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据了解的十分清楚,以此作出审理是非常容易的。如果在上海进行诉讼的,法院认定原告是滥用诉权,然后你跑到北京来再来起诉对方滥用诉权,这样是不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麻烦,这不诉讼经济的原则。
  而对遭受恶意诉讼者损害的也要进行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的救济,包括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不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此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方式,在这样的案件中也是十分有效的。
  以上是我简单的对恶意诉讼做了一个论述,不周延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老师精彩的报告,下面请钱卫清律师对张老师的报告做点评!
  评议人:今天我主要是来学习的,我感觉张老师的演讲非常精彩,套用我们胡书记经常固定的一种句式,开创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局面。(笑、掌声)
  在没有来之前我查阅了一下相关的资料,就是关于恶意诉讼相关的文章,竟然发现也有我的一篇文章,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发表在《法学》杂志上的文章,文章的题目是《关于滥用起诉权的民事责任》。当时我就分析了滥用起诉权的构成要件,予以法律制裁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规制滥用起诉权,包括提高诉讼费用、法官怎么进行立案审查等等建议,我这篇文章怎么没有被张老师发现呢?(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我当时就预测,过若干年以后可能滥用诉权的现象在社会上会大量的产生,结果现在我发现,还没有发展成这样的事实。滥用诉权的现象不多,但是滥用双规的现象非常普遍,滥用双规是一种合法伤害权,这种权利与我们滥用诉权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是不是也是一样的。最近我们比较关注的,湖南的郴州有一个纪委书记他就非常善于滥用双规,谁不给他个人利益、不给他贷款,不给他的朋友开发房地产提供方便,他就把谁给双规掉。最后他被查处以后,整个当地老百姓放鞭炮庆贺。
  对于滥用诉权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和有价值的,刚才张老师从国际的视野、比较法的角度、从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来规制,包括立法、司法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给我们开拓了一个非常开阔的视野。国内的滥用诉权问题,我觉得目前我的判断还是一个适度关注,除了立法的研究以外,我们做实务的人来说,还是采取适度关注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因为现在还没有发展到过度“滥”的境地,还不足以需要全面的进行规制的境地。另一方面,如果对滥用诉权进行规制,就有可能会限制诉讼权利的行使。我认为,目前我们更加应该关注的还是法官滥用权利的问题,怎么样使得法官不能够滥用权利,首先就是当事人不要滥用权利,其次在立法的规制之下,怎么有效的将滥用诉权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包括立案阶段怎么来限制滥用诉权的问题解决。比如深圳中院审理的“富士康”案件,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他们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道。然后他们就向深圳中院提起一个赔偿三千万的诉讼请求,这种请求当时法官是怎么进行审查的?这种诉讼请求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依据有没有也是值得怀疑的,而且起诉的当事人是记者和报社的编委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就是对个人财产进行查封,而法院居然把记者的房子、车子、银行帐户给查封冻结。这种过错是当事人的过错,还是法官的过错?这种过错怎么样来进行认定?同时,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可能还发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包括滥用反诉权、滥用诉讼保全、滥用管辖异议权、回避权等等一系列权利都有可能滥用。这种滥用权利就需要通过立法对各种不同滥用行为加以分类的基础上,采用可能达到一种规制的目的。
  现在滥用诉权的行为界限和类型我觉得还不是很多,怎么样来划分它们之间不同的性质?哪些是一般滥用诉权的行为,哪些是严重滥用诉权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还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作为律师来说,所要做的就是不要滥用诉权,因为律师是最容易滥用诉权的,当事人滥用诉权其实是来源于律师的,有些律师可能会玩弄诉讼技巧,我觉得这是不可取的。怎么样来规避律师滥用诉权呢?我认为,法律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律师的权利是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但是怎么样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怎么样策划当事人的诉讼策略,怎么样选定当事人的诉讼目标,这些都是律师必须考虑的,如果这些法律后果你都很清楚,如果是为了达到当事人恶意的目的,共同纵容当事人,帮助当事人,设计所谓的诉讼策略,达到这种恶意的目的,我觉得律师的行为应该加以规制。规制律师的行为目前立法上还是比较难以提上立法日程,可能还需要通过行业的自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的完善,使得律师不愿意使用这种滥用诉权的权利。如果是严重的滥用诉权的行为,律师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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