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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构建

  第二,刑法刑事诉讼法。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来看,这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至少有两三篇文章是关于滥用刑事程序的,但是最典型的我觉得还应该是与诬告有关的问题,我们国家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诬告罪,希望学习刑法的同学对这个问题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进行一些研究。
  第三,民事诉讼法。按照目前的理论来分析,滥用诉权首先是一个滥用起诉的权利,这包括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利用法律上赋予的这样或者那样诉讼上的权利,故意的乃至恶意的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之利益,试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后果。这是十分广义的界定,但是我们在民法中的界定要比这个范围小一些,最近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有一种观点明确的主张,对案件的受理不应该进行审查,起诉是人民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就应该受理,受理了之后就要进行审判。我查找了一些文献,过去我们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案件是有明确审查规定的,当然这些审查都是形式意义上的。目前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审查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诉讼权利,尽管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滥用诉权的问题,但是在这么一个前提基础上面,必须要充分保护人们的诉讼权利。如果我们先不讨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保护、人们去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进行中对各种权利的保护,一上来就是禁止滥用诉权或者滥用诉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显然不是一个正确的道路。我认为,保护诉讼权利是居于第一位的,而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一定的制度安排去限制,乃至去制裁滥用诉讼权利是第二位的。
  在这次研讨会中,更多的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了探讨,只有我一个人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而且主张给人们更多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有必要给予限制,乃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问题我与汤维健教授还有不同的观点,在研讨会中我们之间还进行比较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滥用诉讼的构成要件,后面我们会具体谈论这个问题,关于滥用诉讼的主观方面到底是要求一个故意的主观方面呢?还是说重大过失就可以?我们两个之间发生了争论,但是后来还是比较友好的,我们两个一起回来的!(笑)由于存在着这样一个国际法上的背景,就弥漫着这么一种气氛,好像滥用诉权十分普遍和恶劣,对诉权的限制和规则要收缩的更紧一些,在研讨会中反映出这么一种倾向。我觉得,这种倾向不是特别正常,涉及到法律制度的长治久安的构建来说,出现了某一个极端的情况,无论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还是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是国内某些极端的案件出现,你就矫枉过正,做的过头一些恐怕会使得这个问题更严重一些。最近看到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建议,其中有一点就是说要取消对案件受理的审查,这点我觉得恐怕也有一点点过头,如果说案件的表面证据一看起来就是假的,就是出于某种恶意目的的,而且被告不明确的或者与本案没有诉的利益的,如此等等,这个时候法院做出一些初步的审查,我看还是应该保留的。特别是我国人口比较多,诉讼资源相对又比较宝贵,法官又十分的繁忙,最近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没有与法官朋友一起吃过一次饭,因为他们在每年的12月20日要把全年的工作量全完成,这一段时间法官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在诉讼资源这么紧张的情况下,一些没有任何理由或者编造的诉讼,去浪费这些有限的司法资源,这确实给我们的法官造成很大的压力。另外,对老百姓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司法资源之利用是需要付费的,我越来越有这种感觉,因为过去交的税比较少,从这个学期开始我们每个老师每个月多交一千多块钱的税,以至于我作为主人翁的感觉越来越强,(笑)尽管没有地方去行使权利。这是对民事诉讼法上面的有关起诉受理的问题发表了我个人的一些看法,下面我们开始分析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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