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构建
张新宝
【全文】
演讲人: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信息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评议人:钱卫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
中央财经大学、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
主持人:吴春岐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06年12月18日周一晚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我们非常熟悉的张新宝老师,张老师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1991年—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1986年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法学研究》编辑、副编审和编审(研究员),任国家法官学院和多所法学院兼职(客座)教授。曾获得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
同时,今天我们也邀请到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钱卫清律师担任本次报告的评议人,钱律师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做过很长时间的高级法官,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被律师界称之为学者型的律师。
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开始精彩的报告!
主讲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大家来到这里听讲座可能经过了一番思想斗争,楼下正在进行着一场热烈的演讲,据说把测谎仪都搬到教室里面来了,这是证据法论坛的一场“盛宴”,看来到这里听讲座的同学都是坚定的革命分子。(笑)
我今天给大家演讲的是滥用诉权问题的一些理论思考,但是大家看到的PPT稿件只是今天演讲的一部分内容,我先介绍一下这次讲座的背景。上个周末我应邀到上海召开了一次比较特殊的国际会议,与会的国内学者有十个人左右,国外参会的七八个专家学者,但是来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有美国的、日本的、澳大利亚的以及加拿大的,其中有一位法官还是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资深法官,讨论的主题就是滥用诉权或者是滥用民事诉讼程序。讨论这个问题不限于我们后面要谈到的民法上的问题,但是这次研讨会民法方面的专家只去了我一个人,另外我院还去了另外一个著名的法学家,就是汤维健教授,汤老师是研究
民事诉讼法的,但这次参会的专家不是以民法为主,除了美国和加拿大的高级法官以外,还有几位加拿大律师和美国的律师,其他的一些学者更多的是研究
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的学者,还有个别学者是研究
刑法的,不同学科的学者对这个问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为什么要召开这样的会议呢?因为我们国内的法律程序上也经常发生滥用诉权的案件,比如钱律师手上就拿着一些这方面的文章,其中就涉及到“富士康”公司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两个记者的案件,并且要求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国外发生的案件可能比我们国内的情况还要复杂一些,有一些人在国外的法院,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的法院对我们的政府组织、公共机构提起很多的诉讼,弄的乌烟瘴气,这就涉及到一些国际法上的问题。国际法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公法关系,首先一个国家对另外一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对另外一个国家哪些人给予豁免权?这是一个国际公法上面的问题,这个问题过去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最近几十年来发生了争议,为此发生了一些很恶劣的事件,比如有的国家开着坦克把别的国家的总统给抓来了,并且在本国进行审判,还有是把别的国家的总统抓起来以后成立一个战犯法庭进行审判,我这里并不是评价这个事件是错误的还是正确的,还是公正的或者不公正的。这就是沿用了过去关于国与国之间的基本准则或者是有关豁免的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最近有人提出,国家法没有什么法,谁有权力谁有军事力量或者经济力量这就是法,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国际关系变成一个弱肉强食的国际社会的“丛林规则”,这恐怕是存在问题的。
第一,国际法。国际私法上面的一些规则对我们今天的话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本科阶段就学习过的国际私法规则,例如侵权行为的法院的受理和实体法的适用一般都是行为地规则,加害人在那个地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由那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由该法院依据行为地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但是,在美国建立一个所谓的“长臂管辖权”制度,其中就反映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里面,一些与美国不发生任何实质联系的民事案件,就有可能被诉讼到美国法院进行管辖。无论是侵权的行为实施地,还是结果发生地都不在美国,而且与美国的国家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美国的联邦法院受理了相当多这样的案件,这就涉及到国际私法上面关于管辖和法律适用这一最古老的原则被动摇或者践踏。现在在送达上面他们也有一些不可思议的做法,对于一个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法人以及外国公共机构的送达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这是一个国家礼仪或者遵循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的协定,但是美国联邦政府经常的向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共机构直接送达,更有甚者,一个外国人到美国去访问,只要在机场上面见面,塞给你一个信封,就被视为送达。因此,美国法院基于送达就可以行使管辖权。更有甚者,他把起诉书写成一个“大字报”举在机场,只要被送达人看到了这个“大字报”,就视为送达了,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这样的做法与我们学习的知识体系是完全不一样的。看到这样的事件我就进行了反思,是不是我当年学习的知识老化了,跟不上时代潮流了,还是世界变化了太快了,甚至在某一两个国家变得不可救药了,我得不出这样的结论来,希望我们国际法的同学好好的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这是我们从国际法方面来进行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