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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视野中的民商法学——读王利明先生《民商法研究》文集有感

现代化视野中的民商法学——读王利明先生《民商法研究》文集有感


张俊岩


【全文】
  法律作为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它不应该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的是关注和回应社会的需要。王利明先生的《民商法研究》文集,我是将之看作是法学理论的批判性在当前中国社会现实中的一次社会实践的。作为作者的学术历程的记载,文集中给人印象深刻的不仅是作者对民商法理论体系和概念的研究与运用,还在于作者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基于此,文章中所阐述的理论才找到了其释放能量的契合点,而不是枯燥的说教和晦涩的辞藻。法律应该是经验性的,而不是某个理想社会的逻辑需要的延展,其本身的价值在于实现最广大民众的利益,理论对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也正在于此。
  正如作者在文集的序言中所指出的,现代社会日新月异,法治已成为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对于一个研究法律的学者而言,不仅要认识到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性,更需要意识到自己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应承担的责任。正是这种广阔的视野和深切的人文关怀,才使得文集中的内容摆脱了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论述,而充满了对社会的洞察力和批判力。在文集第五卷里,对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研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探讨、对侵权损害赔偿中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以及关于司法制度建设的文章中,都可以明显的表现出这一点。从法律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这为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严重的"三农"问题找到了一条解决的途径;而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研究也是希望解决产权界定不清晰带给国家、集体和成员个人的诸多问题。确认物权是保护财产的基本方法,能够使财产所有人产生合理的利益期待,从而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一点对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文集的前四卷中,关于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国家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以及市场经济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等问题的探讨,相对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学术发展而言是具有前瞻性的,其对完善民法理论和健全法制所起的推动作用也为后来的社会进程所证明。
  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现实对学者的影响、对学术研究自身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当入世从目标变为现实的时候,地域意识和全球化就必然成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曾经并且仍然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从社区到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机械一体化到有机一体化"的"现代化"进程在中国体现得十分明显。在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转向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对"道德滑坡"的讨论已经不再新奇,随之而起的应该是法律的规范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提出,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手段--民商法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与此同时,国家也明显加快了民事立法的进程,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法律的重新注解、物权法的起草以及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的民法典,这一切都昭示着今后一段时间将会成为从事中国法制生活尤其是民商法研究的人士的黄金时代。作为这些重大的民事立法活动的参加者,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作者在文章中体现出了对民商法的新的学术思考和见解。例如,对人格权制度的倡导和构建、对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中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阐述、对入世后我国民商法发展的展望,都是与现实密切相关的问题,对指导法律实践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约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员,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也时刻为作者所关注,并集中体现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改革研究》一书中,该书是作者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期间所完成的,书中对司法制度建设的思考和独到见解体现出作者对中外司法秩序进行比较之后的完整把握。文集第五卷中收录的几篇文章则是对作者对该问题的补充和新的认识。作为学者,作者认为理论研究可以促使自己不断进行思考与研究,因此不可偏废;另一方面,司法改革等法律实践活动也需要法学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共同去参与和推进,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作者也希望借此来对传统的严格划分专业领域、各自为政的研究方法作一些突破性的尝试,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学术界对部门法的严格划分导致各部门法之间缺乏联系,出现了由于法律规定的交叉和矛盾而形成的另一种形式的法律"空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方面表现尤甚。如果能够对此从总体上加以把握,将是十分有益的,文集中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就是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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