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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取债务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二.当前存在的种类        
  在各种各样的索取债务行为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情况:第一是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第二是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第三是非法债务,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第四是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第五是难以查清的债务。在许多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碍于情面或证据意识的缺乏,常常出现以口头协议签订合同或者借款的现象,而事后若债务人拒不认债,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            
  三.应酌情追究的情形        
  以上五种情况是现实社会中常见的索债行为,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分别进行酌情处理。            
  1、索要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如张某因做生意向胡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张某因生意亏本而到期未能归还借款。胡某多次催要未果,张某为逃债长期避而不见。胡某打听到张某的下落后,邀集几个朋友将张某扣押到某宾馆处。然后胡某打电话给张某的妻子,要其在三天内归还5万元,否则张某性命难保。张妻当即报警,胡某及其朋友被抓获。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而实施的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从刘某的目的来看,其是为索要自己的债务,且该债务是合法的,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2、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务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如:合法债务为4万元,行为人绑架了债务人并要现金14万元,最后债务人之妻交出14万现金后,才将人质赎回。本案的定性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对所索要的14万元“债务”应分成两部分,其中行为人为索取其合法债务4万元而绑架他人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其索要的超过合法债务的10万元实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其以绑架方式实行,构成绑架罪,故应定两罪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犯罪人既有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又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存在目的转化,而其实施了一个绑架行为,又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由于我国刑法中一罪与数罪是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划分的标准,且主要是以行为为定罪的依据,一个行为不能构成数罪。所以,对此不应数罪并罚,而是应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即以绑架罪定罪量刑。其中,合法债务4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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