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eingreifen)的义务。[9]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力。只要受害人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如注意到不为受害人本人所知的风险。这种受法律保护的信任关系的存在就是对不作为责任中经常被用作抗辩论据的“为什么偏偏选择了我?”这一问题的答案。[10]除了特定的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不仅是
合同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是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11]危险控制义务可分成两类[12]:第一类就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一些警告或告知的发出,但在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要求明示禁止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及设备。雇主必须为接触石棉的雇员提供防护衣,对自己的员工禁止性骚扰的警告、对有可能遭受性骚扰的自我防范措施的告知、提供申诉解决途径,等等。第二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如解雇经常骚扰他人的雇员,选任合格的雇员的义务。
雇主的性骚扰预防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让雇主承担这种保护照顾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可以有效地控制性骚扰的危险,降低损害发生,提高社会效率。否则,有可能走向反面,雇主滥用其控制危险的权利,损害雇员的利益。如有的公司为了获取利润,甚至让雇员容忍客户的性骚扰而换取客户的订单,如果雇员不接受就遭辞退的不利后果[13]。我们赋予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安全、无伤害的良好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雇主必须制定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及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性骚扰,并建立相关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其雇员的人身按全,以正确利用其危险控制权,营造稳定、文明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
现代
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14]雇主在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对其雇员的根本利益——身心健康负责,这也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理念。公司应当以建设一个更讲究伦理、更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世界为己任,而不应当为制造一个自私、邪恶、越轨、欺诈、撒谎、暴力与仇恨的世界而推波助澜[15]。在社会学理论下,公司所拥有的特殊社会成员的地位,决定了公司不能唯利是图,他们必须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尤其是其雇员的利益。在普通私法理论框架内,诚实信用、公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等一般私法原则,对公司经济力量赖以形成和存在的私法自治根基也是一种限制。雇主要为雇员提供公平的劳动报酬良好的工作条件,雇主要真正关心雇员的健康和安全,保障雇员体面地劳动,保证雇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证雇员不受来自各方的性骚扰的侵害。赋予雇主对雇员的保护照顾义务,要求雇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职场的性骚扰,不仅仅是其对员工的义务,也是其对整个社会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责任,这正是文明社会对公司的要求,也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