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主体归位。所有权首先是一种一般的控制力、支配力所形成的关系,其基本价值在于确立物或者财产归属于一定主体。目前对中国集体所有权性质认识的混乱和集体组织上的混乱,在于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认识之混乱,并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和应有功能的丧失。
在此问题上,对集体所有权的否定论也上值得质疑的,集体所有制在中国社会——至少在目前是如此——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对集体所有权主体予以准确的界定,有助于稳定中国社会经济关系。以土地征收制度为例来说明:只有确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才能使集体组织和其他成员利益的到有效保护,而避免认为国家土地征收是所谓:“左口袋掏钱,右口袋装钱,无关相关人利益”的错误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征收也是一种正义分配手段,“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分配正义必须建立在尊重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确定归属,有可靠保障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正确的计算、比较和交换。”[31]
第四,尊重市场规律,贯彻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契约精神。契约精神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和个人所有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初,个人所有权和契约精神都被否定,并认为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而考察社会历史的发展,所有制和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生产力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并将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所有权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具有强大的整合作用,尤其对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其意义更大:在土地产权改革中,在尊重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按照契约范式来改变现存规则,对保护土地产权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分配的均衡和公正,十分有利,因为契约提供了一个框架: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利益的界限由他们自己来确定,并通过协商来实现,“它意味着要以某种主体性、某种能动性作为其成立的基本条件。”
第五,土地争议可诉化,坚持司法终审原则,尤其在土地征收中,坚持司法审查原则,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组织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以对话机制,低成本地解决争讼,也让司法程序成为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实中,地方乡村干部擅自把农民的土地转让,农民起诉到法院,法院则以“土地是集体所有”为由拒绝立案。为此,要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集体组织组成人员的成员权,确立成员的土地权利,确立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要明确土地征收中哪些纠纷法院应该受理,包括被征收主体和土地需用人。
五、结论
《
物权法》已经通过,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立法的规范化和成熟化仍然未尽如人意。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完善,是我国未来国家征用土地完善的制度基础,这既有集体土地产权的确定和明晰,也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可价值化。要让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流转,让其发挥土地资源应该具有的财富的价值功能。只有这样,发展农业、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不会沦为空话。
【注释】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355页。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7页。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78页。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第1版。
肖方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中外法学》,北京,1999年第4期,第86—90页。
常健:《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不动产纵横》,南京,2001年第1 期。
笔者对此于2006年6月—2007年2月对此进行了农村调研,主要对河北省唐山市药王阁、洋角、垛瓦,河南省信阳市的平寨、许山、三官等村进行了调查而得出上述结论。
有的地方是“三提六统”。所谓“三提”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统”指教育附加、农业税费、拥军优属费、计划生育费,“六统”则还包括植树造林费。
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笔者曾分别于2006年11月和2007年1月—2月对河北唐山市的农村集体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究,发现上述情况。
马新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武汉,2005年第5期,第115页。
参见王仁宏:《有价证券之基本理论》,载《郑玉波先生七秩华诞祝贺论文集》,台湾,台湾大学法律系1988年版,第23页。
如《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48 条。
吕来明:《走向市场的土地——地产法新论》,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林可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探析》,《中国土地科学》,北京,1993年第5期;朱晔:《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北京,1998年第1期。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订版),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6页。
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81页。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否则,我们就不能正确理解财产权真切含义,传统政治国家意义上的财产权的虚幻道德力量和宪政功能将会继续遮迷我们视线。参见埃尔斯特等编写:《宪政与民主》,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0、307页。
施瓦茨著,王军译:《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
参见:2007年1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地产法理论和实务研讨会》会议实录。所引述内容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单国军法官的发言内容。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659
这极象猫鼠游戏,政府和用地主体之间极尽博弈之能事。如天津市政府近期重拳打击违法开发房地产行为,通过媒体公布了几个借新农村建设名义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02月26日。
参见单国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地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关于“土地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交流发言”。
] 参见季卫东:《私法秩序与经济的发展》,载《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3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