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的核心是劳动者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的具体结合形式。依据经典马列学说,公有制经济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经济,这种结合在计划经济时代通过行政的方式,生产资料也按计划配置。但是,在市场经济,劳动者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不再是行政手段,计划手段,而是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主要通过市场之配置手段。对农村集体土地采取家庭联产承包,农户与其所承包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这从根本上提高了生产率,提高了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但是,承包经营权还仅仅是农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仍然不明确,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构成阻碍。实行集体土地成员共同共有,明确其不可分割性和成员权,解决了权属不明沉疴,也符合公有制的要求。它是经验的,具有可操作性,是根据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多年实践而寄生生产出来的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现实状况的所有形式。
综上所述,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应该减少乃至消除过度强调政治功能标准,而采用经济和法律标准,既要和民法的主体理论和结构相适应,又要跟我国现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实践相吻合,要真正贯彻所有权制度设计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财富增长。另外,针对我国目前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立法的裹足不前,笔者认为,还应该在性质认识方面有所深化、创新。
四、规范的集体土地产权范式下的合理征地制度型构
第一,确立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平等原则。
物权保护平等原则是我国《
物权法草案》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
物权法中的反映。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平等,就要求国家所有者和集体所有者都平等地对自己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而过去多数学者坚持二者是有区别的,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有限制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独立性和二者的平等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两种土地所有权的规范和调整毫无差别,“一般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27]这殊值商榷。实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也是顺应市场规律,实现公平竞争要求。对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来说,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对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实现集体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质上讲,土地征收征用纠纷案件之所以难于审理,一是因为政策性太强,二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主要依赖审判的能动性,再就是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8]笔者认为,鉴于审理这些案件存在依据不足之实际,应该将土地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加以遵循。
第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机制。
尽管目前法律规定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输送管道仍然唯一,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入市,但笔者认为,未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之趋势不可逆转。因为:(1)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转让成为城市和工业用地,但农村土地违法交易的隐形市场力量很大,[29]而国家又制止、取缔不了。这就使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呈现失控状态,已经发生的交易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从而导致了交易双方的短期行为,并滋生其他问题。司法上也是摸石头过河。[30]解决办法是在法制健全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2)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通过征地方式在实践上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通过征收方式满足城市商业用地也不符合征收制度本来功能。所以,无论中央政府,学界,还是立法机关,都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要严格限制征地。因此,放开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其对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绝非权宜之计。(3)通过市场化变革,可以促使农村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产权平等化,有助于解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权属模糊。否则,与我国的农村改革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也不合拍。总之,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征地中的突出问题,就要改变政府垄断土地经营的做法,发挥市场经济的整合功能,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