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
物权法》对成员权并未明确规定,而一些立法中关于成员权的规定也有很大缺陷,[17]实属不妥。
三、集体成员共同共有与集体土地公有性关系
当前我国土地实行公有,不容质疑。但是在各种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进的研究中,对集体土地所有的公有和私有性质论争仍然存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各种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主张中,代表性观点有五种:(1)完善集体所有权,确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18](2)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19](3)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4)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集体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5)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20]前四种观点均直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症结,第五种主张弱化土地所有权功能,强化土地使用权。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成员共同共有权。实质上,当下农村土地所有权核心问题是所有权主体归属,在权属关系确定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转型。所以村集体成员共同共有既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又对集体所有权关系重新型构,颇为理想。
然而,此种集体土地所有形式是公有还是私有?观点各异。其一,特殊共有说。其认为如果将集体所有权等同于共有权,导致集体财产完全私有化和集体财产的不稳定。但该观点也未彻底否认集体土地的共同共有形式,是一种不同于一般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形式,而该形式集体土地公有与全民性质的公有存在程度差异。[21]其二,共有和公有同质说。其认为“公有制同共同所有形式在实质上是相通的”,“集体所有制是在一定集体范围内的财产共有,既全体集体成员对属于集体财产的共同共有”。[22]其三,公有财产主体单一否认说。该说否认传统公有主体单一性特征,认为集体财产属于某一集体组织所有,不等于集体财产可以脱离集体组织成员而存在,“逻辑上,公有和共有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完全可能出现既是公有又是共有的情形,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集体所有权是共有,并不冲突。”[23]
特殊共有关系说是在对传统共同共有进行改造基础上提出的理论,它兼顾集体土地所有关系存在的持久性和人身性质,并且注意到集体土地所有的公有程度性特征。但是,集体土地所有的法权关系并非共同共有所能涵盖,公有性质是否具有程度性特征也值得商榷。共有和公有同质说否认了集体土地共有说与公有制可能存在的冲突,但是二者是否相同,共有是否意味公有,不无疑问。公有主体单一否认说认识到了集体和个人关系具有统一性,认为公有财产所有权主体单一论缺乏逻辑支撑,让集体组织成员成为所有人也理论障碍。其从否定性方面进行了分析,但能否从积极的方面进一步论证集体所有采纳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合理性,该理论还需要做哪些改进,有待完善。
本文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共同共有说既能够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也符合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现实,应该在我国未来完善《
物权法》时明确规定而成为一种法定物权。至于公有性质,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对公有制本质要有正确认识,明确财产权相对于公有和私有性质判断之间关系的非直接特点,明确财产权与公有和私有并无直接一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