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为民主辩护!(下)——对当前反民主理论的回答

  从19世纪末中国人民在走经济、技术强国[37]之路不通之后,通过血的教训和深刻反思才真正认识到民主的价值,选择中国必须走民主化之路。[38] “五四”时期提出民主与科学,又是这一历史经验教训的进一步总结。中国人民为了民主前仆后继,流血牺牲,整整奋斗了一百多年,人民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中国共产党人为一目标不懈地奋斗,并在建立新中国后仍把它写入宪法,规定建设民主仍是国家的根本任务。[39]今天,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就巨大,有人对中国进一步向民主化方向发展提出质疑,难道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基本问题和基本价值改变了吗?无数先辈们的为之奋斗的目标错了吗?难道中国要由过去追求民主变成只追求经济发展和物质利益了吗? 
  我不知道中国的学者们为什么反对民主?他们显然不是基于对完善制度的批判,似乎是为了“创新”而反对。当我在系统梳理国外民主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时,又时隐时现地在国外民主理论大师中看到这些理论的影子。中国的“新潮”民主学者赶超了世界先进水平,也以西方“大师们”的学术批评来批判中国的民主。但是,我总感到中国的民主批评学者们有几点方法论上的错误需要指出:
  第一,反民主论者在追随西方“大师”们批判民主时,忽视了他们与西方“大师”们所处的环境、语境和基础的根本不同。西方学者对民主制的反思批判,是以形成共识的民主作为基本价值和共同理论基础,并基本肯定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否则就不可能有那些西方民主大师们提出的“现代性”民主理论――无论是自由民主、法治性民主,还是协商式民主和治理式民主等,因为这些民主理论都是在选举代议制民主基础上提出来的。就好比说,西方那些民主理论家们在批评民主制种种弊端时,就象是一个主人站在一座有点古老的大厦里,对房子缺少下水道、通风设备和房子的装修指指点点,需要进行改造装修,并不是要拆除这幢房子。我们的学者也学会用同样的话语在对大厦指指点点,但是,他们不是站在大厦里,而是站在空场上。代议制民主是民主大厦的构架,选举是它的基础,其他后来发展的民主形式,只不过是这座大厦的下水道、通风口和现代装修而已。新的民主形式都在补充、完善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而不是取代。如果反民主论者认为西方民主理论家们是从根本上否认几百年来的选举代议制民主,恐怕他们是搞错了。邱吉尔有一句名言:除了那些已被尝试过的政体,民主政体便是最坏的政体。[40] 难道他们认为这句话是在批判民主吗?民主是个不好的政体,但比人类社会过去所实行过政体还是要好。
  第二,反民主论学者们在论证方法上先是把目标歪曲、抹黑以后,再用他们的“歪把子”(歪理)枪进行射击。前面我们作了充分论证民主是一套制度体系,而不仅仅是选举。民主是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府,并以此为核心的包括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还通过司法独立的法治等等一整套制度体系。可见,反民主者论非常武断地把民主有意歪曲于为选举和“多数决”,然后对选举制和“多数决”的缺陷大加达伐,从而否定整个民主制度,这种学术方法是有问题的。
  第三,反民主论者把法治与民主加以人为地割裂,把民主打入地狱,把法治捧上天。他被称为“法治主义者”,但我看他们却不十分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为了驳斥这一观点,我不得不重复关于什么是法治,以及法治与民主关系的基本常识,尽管叨唠这些常识是有点令人生厌的事,但对缺乏常识的人来说还是必要的。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两大支柱,它们互相支撑的,并共同支撑宪政大厦。民主制度中有法治要素,法治离不开民主。
  那么我们需要温习一下什么是法治?谁都知道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两要素要求,法律要得到遵守,专制统治者也会要求这么做。但是,它还要求被遵守的法律应是制订得“良好”的。“良好”的法律是守法的前提,否则,不可能有法治。谁能制定良好的法律呢?当然,专制统治者有时也能制定一、二部“良好”的法律。但是,根本上是做不到的。他不能制定限制自己权力的法律,他也不能摆脱在法律中的种种偏私。专制政府的法律总体上是一家之私法,是“著之于官府,施之于百姓”的治民之法。所以,一般认为(也被人类历史所证明)民主制度下才能制定“良好”的法律。这不是说民主社会不会制定“恶法”,[41]从总体上来讲,民主政府肯定比专制政府制定更少的“恶法”。
  这是古典的法治概念,现代法治概念更是强调民主性。现代社会一个具有较大国际认同的概念是1959年《德里宣言》的法治概念,认为法治有四项内容:①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项条件;②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权。③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全,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④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等。这个法治概念充满了民主和人权因素。第一条是讲代议民主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第二是讲有限政府权力,法律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但是,有效的政府要受立法权(即民主权力)的约束。可见现代法治更依赖于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法治,这是法治区别于法制的根本所在。当然,有民主还不一定有法治,[42]但是,没有基本的民主,不可能有法治。这一点也是被世界历史所证明了的常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