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主与腐败
腐败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毒瘤,不任什么制度都难以根治。问题是哪一种制度更容易产生腐败,更容易治理腐败?反民主论者认为,威权政府更容易治理腐败。而民主不能治理腐败,甚至荒谬地提出“民主是催生腐败的制度根源之一”。[19]他们的论据是拉丁美、非洲、东南亚、前苏联、东欧等地区民主化以后都腐败了。这个论点在某个角度说是对的,民主选举必须会出现贿选和黑金政治。但从整体上说,这个观点是荒谬的。民主确有产生腐败的制度因素(如选举会产生金钱政治),但民主有更多抑制腐败的因素,如公共预算和议会的审查监督制度,如阳光政府和无所不在的媒体监督,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等等。所以,历史客观事实是民主制比不民主的政府有更少的腐败。当然,不能把向民主过渡政府的腐败算在民主政府的头上。
这有一点必须指出,民主国家虽然不能避免腐败,但是,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有很大的不同:民主国家的腐败只限于有限领域的腐败,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是无所不在有腐败;民主国家的腐败通常能得到及时的揭露,非民主国家的腐败难以揭露,特别是高官的严重腐败通常被掩盖;许多在非民主时期掩盖的腐败会因为民主化后被揭露;民主国家的腐败是可以医治的,非民主国家的腐败是不可救药的。历史上尽管也有专制的国家比较清廉,但是,专制国家一旦腐败以后没有不是伴随腐败被葬送,而是被治理好了的。
尽管各国政府腐败的情况不同,决定反腐的方法不同。从我国腐败的具体情况分析,反腐只有从民主建设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官员的严重腐败主要发生在两类掌权者身上:一类是卖官买官,这主要发生在掌管干部任免人事权主要领导身上,这种腐败常常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受贿的领导后面有一群行贿的官员,少的几十个,多的数百个。[20] 另一类腐败是政府掌握财权的官员贪污受贿。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主管城建、交通建设和国土资源的部门领导,他们利用手中批钱、批地等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换。这种腐败,也是揪出一个,带出一片企业家和商人。[21] 很明显,这两类严重腐败现象的产生都与民主制度有关,如果有一套民主的官员选举制度,当然就不会出现卖官买官。如果有一套经人大严格审查的公共预算和透明的财政制度,也比较难出现行政官员的权钱交易。可见,当前我国这类最严重的腐败是可以通过民主制加以克服的。没有上述民主制度的建立,靠法律和打击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我们可以得结论,民主国家的选举型腐败(包括其他腐败)是可以通过法治加以解决的,这点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如北欧国家就是如此。非民主国家的腐败特别是涉及有政治性的腐败现象是通过法治也解决不了。
没有人否认法治对反腐和保障民主的重要作用。问题在于法治的作用只限于政治民主或政治清明的条件下才是有效的,没有这样的前提,法治反腐只是学者们的梦想。他们常以新加坡和香港的例子来证明“缺民主的法治政体对付政策型腐败非常有效”这样荒唐的观点。 [22]首先这两个城市廉政的例子对他们的论点根本没有什么证明力。就象历史上的专制政府也可以举出一些清廉的皇帝和朝代一样,它不能证明专制制度比民主制度更有利于防腐。比较两种制度的优劣不能以根本没有什么代表性的特例作证。他们无视世界上绝大多数成熟的民主国家是最清廉的国家,最腐败的国家大多是最不民主的国家这一基本事实,而是以偏概全来证明其观点,是缺少学术严肃性。下面我们以2005年出炉的“透明国际清廉指数全球排名榜”说明。
上表非常清楚地表明,世界上最清廉的前20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民主政府,没有一个是专制政府。世界上最腐败的20个国家我不敢说都是专制政府,但最少很多公认的当今世界上最不民主的政府都在其中,如伊拉克、利比里亚、刚果、索马里、苏丹、安哥拉、海地、缅甸、孟加拉国等国。到底民主制是有利于反腐还是滋生腐败这难道不是很清楚吗?
我认为,政府腐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治性的腐败,如执政党的腐败、政治领导人的腐败、选举中的黑金等;另一种是政府性腐败,如利用行政权力的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政治性腐败需要靠民主制遏制,如选举、权力制衡、政党的监督、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等;政府性腐败主要靠法制、强有力的反腐机制等。在非民主的制度下,如果执政者能廉洁自律,能从政治层面保持清廉,再通过严格的法制治官,就能较好地解决政府层面的腐败问题。这是靠人保障而不是靠制度保障的廉政,是不可以长久的。如果政治层面没有民主制度保障,又没有有效的自律机制,靠法制和打击是不可以遏制腐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