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原住民治理的宪政构架

  根据为原住民制定法律的宪政权力事实,在联邦层面强调种族的作用,建立在种族基础之上。这冒着减少生物学意义上原住民差异和忽视文化与政治表现上实质差异的风险。 这也许会限制联邦宪法支持原住民治理有效立法的能力,因为它意味着联邦被限定在种族差异观念基础上的政策创制上。虽然在这种差异范围内,联邦有着广泛的政策制定权,但是不能确定其能否通过立法将原住民定义超越宪法规定的种族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原住民与非原住民之间种族歧视的存在,也预先判断和限制了身份问题的复杂性。
  (二)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
  非原住民政府与原住民治理相关问题有利害关系的这一事实,使得其有确保充分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责任。当前,非原住民法院是作为完成这一角色的惟一机构。然而在很多问题上,法院不是解决与原住民治理相关问题的合适机构。例如,利用法院对原住民社群引发的明显的合法性问题决策。联邦法院Merkel法官在Shaw诉Wolf法案中提出了这样的担心。当承认法院有责任裁判ATSIC选举运作中的资格问题时,Merkel法官对其在裁判原住民自我识别和自我管理核心问题中的角色,明显感到不适应。Merkel法官以这样的观察来推论他的判断:
  裁判某人的土著身份这样高度私人的事务,是不舒服的,这种事务被不代表土著的议会留给也不代表土著的法院来决定。然而很多人会说,这在澳大利亚的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我并不认为这总是必须的。如果在当前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再次需要裁判,希望有一天能够由独立组成的机构或者由代表土著的法官来裁判。
  Shaw诉Wolf案的一个教训是,当原住民治理被立法正式认可时,州将被卷入社群成员资格、文化和权利决定中的可能性就加大了。当决定州认可和保护原住民治理范围时,这是一个重要考虑。如果立法中考虑为原住民治理建立一个地区性构架,对建立一个由这一法律引起的争议解决的独立组成的原住民机构,就应该给予慎重考虑。这一点在与社群成员资格和习惯法解释相关的案例中,尤为突出。在创制这样的机构过程中,需要平衡社群需求和争议解决程序中州的需求。在其他事务中,州保留着保护受到原住民权利影响的利益主导性责任,并更通常地保留着保护社会中所有人人权的责任。此外,还需要决定原住民争议解决判决的上诉与复审法院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
  (三)资源控制
  显然,一定程度的财政独立对于有效的原住民治理是必要的。原住民社群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依赖性越大,其自治性就会越小。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州的变迁关系展示了有效治理的财政独立的重要性。作为联邦和州之间不平衡财政关系的一个结构,州在实施其立法计划和与联邦就有关条款、条件谈判中,处于附属地位。原住民社群高度独立于联邦和州的资金。这使得它们在制度上处于弱势地位,阻碍了原住民治理。
  原住民项目政府资金来自以下途径:联邦和州政府主要部门资金;资助联邦项目的联邦特殊目的付款; 以及州和当地政府为原住民特别项目提供的资助。根据联邦和州宪法,原住民项目资金应从综合税收资金中列支。联邦和州层面在此目的上的权力是广泛的。 根据《联邦宪法》第51条规定的原住民分类,可以限制原住民社群实施原住民项目资金的控制量。尤其是联邦,不能出于非原住民目的向原住民社群分配资金,比如资助根据区位而不是成员身份界定的地方组织。
  ATSIC通常成为攻击国家层面原住民政策失败的目标。一个总的感觉是,大量资金投入到ATSIC控制的原住民特殊项目上,但没有产生充分效果。事实上,ATSIC的主要预算直接分配用来建立没有经过与分配相关的委员会审查的项目上。此外,在委员会控制的资金中,绝大多数被分配给建立在其他立法安排下的代理机构,这些机构有着自己的规制权力,确保其能够履行法定义务,如社群咨询委员会、医疗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住房合作机构以及社会、文化、体育机构。ATSIC的经费受制于运用在公共部门经费的问责程序:议员评估,审计长和议会委员会的详细审查。另外,ATSIC还要受到评估和审计办公室(OEA)的检查,OEA是根据1989年《ATSIC 法案》建立的一个独立法定机构(在2005年ATSI法案下得以延续),直接就原住民项目经费向部长报告工作。1996年,联邦任命了一个专门审计官检查ATSIC资助的原住民组织的财务文件。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如此评论:“没有哪一个联邦机构拥有与OEA首长相等的地位……和如此强大的单独报告权力。”  尽管有对ATSIC经费的详细审查和来自国家审计署合理确信的报告,有关ATSIC经费的批评依然不绝于耳,直到其被撤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