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大大放宽了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但是,企业在裁员时也需要承担社会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优先:
一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是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三、六种情况下不得辞退劳动者,但有例外。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是指伤残等级达到1-10级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包括:(1)劳动者正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2)劳动者正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3)劳动者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劳动者具备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但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只是规定单位不得依据新法的第40条(三种可以提前通知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辞退劳动者,但是可以依据第39条辞退劳动者。即劳动者只要存在前面提到的6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的情形,即便存在这6种不得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辞退劳动者。比如女职工处于怀孕期间,但是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样可以辞退。
十四、劳动者可以辞职的情形扩大。
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的情形有三大类:
1、提前通知辞职
(1)提前30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