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冼:《
刑法理念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望原、汪明亮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42页。
望原、汪明亮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41-255页。
大元、王晓滨著:《检察机关的
宪法地位不容质疑》,载于《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0日第3版。
们国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有这样的服从关系。尽管近年来,尤其是港澳回归以来,关于中国实行何种结构形式更合适有着一些争论,但在当前国家统一大业尚未完成的形势下,只能是一种理论探讨。
何法律的激进或冒进都会遭遇挫折,所以在面对法治建设的诸多问题时,要相信只有经过从量变到达质变,任何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也许,法治建设的确存在捷径,然而走捷径的前提是整个法治过程是渐进的。在某些法律体制改革上或许我们会得到某种不是法治渐进结果的错觉。而实际上,当各种法治建设中的矛盾拥挤到一起无法调和的时候,那么,体制改革则应运而生了。这种急速变革亦是法治渐进的结果。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豫:《法律、教育对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作用》,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锦涛在讲话中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见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但这很明显是一个宏观意义上的解释。
孟辉、钟勇、王建华著:《略论和谐社会中的法律监督》,载于中国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