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和谐社会大局是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新的阶段和层次,是与中华民族新的使命相联系的大局观,和谐社会大局观较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更为全面,更兼容并包,更能够适应时代的需求。
五 结语:走在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之间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有机地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中。忽视了社会和谐的公平正义,因为得不到社会大环璄的反哺与激励,会在推进的道路上步履艰难。不讲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必然不是真正的、全面的、持久的社会和谐。只有做好了公正与和谐的文章,才会使我们的检察工作真正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才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在追求公平与和谐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二者的协调与平衡是一个新的课题。建立起和谐大局观念是笔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思路。在这个思路下,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从理论的高度解决好法律与民情的协调,也就是提高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公众认同。当前诉讼法在酝酿修改,有很多法律规定期待实现突破。第二,从思想上解决好观念与理念的问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心系百姓;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尽量减少负面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解决二者出现的冲突。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解决法律监督中出现的两难困境,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实现以人为本,使充满人文关怀的执法行为得到最大收益。第四,和法院、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均衡与协调。
【注释】 作者简介:苗宗正(1963—),男,汉族,山东胶南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修庚(1972—),男,汉族,河南淮阳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硕士。
谐社会其实也有历史渊源,传统中国所谓“大同社会”,从法治角度看其实就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无争无讼的和谐社会。
庆远等:《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载于《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15页。
法律社会学(庞德、霍姆斯所提倡)到现实主义法学(讲事实问题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实践中的“法律诊所”(由布莱克提出),后来的批判法学派,主张法律是假的,虚幻的,现实中的法律就是政治,是阶级斗争。女权主义和种族主义法学派等是继现实主义法学派之后西方法制的又一次狂澜,冲击着西方法制。德沃金将原则和政策引入法律,以及其他政策法学派等将更多的因素引入法律。波斯那的法律经济学派用经济规律、科斯定理来解释法律,最典型的是辩诉交易。在美国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法律学派和司法实践中是广为接受的,美国一学者埃森伯尔写了一本《普通法的原理》,普通法的审判有两大前提:一就是法律前提,包括法律文件、官方文件,判例、学术权威论述等等;第二就是社会前提,包括道德、政策、社会环境和个人素质,这些都是为大家所接受的,转化为法律语言来表述。大陆法系是不是也包括这些因素,虽然大陆法系对法官不信任(以法国为例),但是如法国民法典第四条也规定:“法官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判”,第六条规定了“公序良俗”的作用,第五条规定不能以笼统的一般规则进行审判。瑞士民法典规定更为明确,第四条:法律应根据法律公平来裁判。第一条:应根据法学权威论述进行审判。德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模糊、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各国在司法中都认可和采取,一般称为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规定有点简单化,容易形成形式逻辑的思维,以一种简单化的、自动售货机似的,逻辑自足的封闭式的思维模式来描述复杂的、多元的、多维的现实。形式思维是技术,而逻辑思维是艺术,法官审判应该是有艺术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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