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 理还乱——对硕士论文《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的评阅意见
刘大生
【关键词】宪法学;行政法学;岂有此理
【全文】
该文将法律以外的非法的行政立法称为“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肯定其立法价值,其法理依据和
宪法依据都不充分。
虽然
宪法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但是,那不过是一种执行法律的职权,是一种执行方式。
以文件治国可能是最典型的中国特色的问题。但是,即便如此,为了执行法律而发布的文件,为何能成为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呢?既然“规章”已经是最低的国家规范了,规章以下的“规范”岂能具有针对老百姓的国家强制力?既然承认这些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何又说这些文件是法律“以下”的规范?这是一个越说越糊涂的问题,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该文作者敢于理这团乱麻,勇气和动机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团乱麻真的可以理顺吗?
作者对行政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疏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分别处理的意见,大概是禁止不如疏导的意思,辛苦自然值得肯定,但是承认规章以外的“规章”具有立法价值则是一个趋势性错误。道理很简单,如果立法以外还有立法,那么国家的立法制度还能成为立法制度吗?那只能是无法无天。各界对行政工作的不满,说明这种无法无天的问题恐怕或多或少地一直存在。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
宪法原则的今天,鼓吹规章以外的“规章”也具有立法价值,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对于爱情可以疏导,对于强奸则不能疏导;对于吵架可以疏导,对于抢劫、杀人则不能疏导。非法立法自然也不能疏导。
文章失误的根源在于,作者仅仅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探讨问题,而没有站在宪法学的高度揭示问题的本质,把握历史的趋势。
从宪法学上看问题,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规章以外的“规章”,不管以什么名义出现,如《意见》、《通知》等等,都是规避立法监督的违法行为。上级到下级检查工作,或者要召集下级开会,提前“通知”一下,这才是“通知”的本分。如果“通知”调税,“通知”调整编制,“通知”调整工资,“通知”提高收费幅度,“通知”加大罚款比例,这样的“通知”就成了非法立法。如果法律授予某行政机关调整税率的职权,那也只能以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等规范性的行政立法的名义实行,而不能以“通知”、“意见”等等的名义实行。这类文件自身以不规范的程序以及不规范的名称出现,还企图去规范老百姓,真是岂有此理!还被行政法学家们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真是岂有此理!
无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搞规章以外的“规章”,更显然是越权立法行为。有些人会说,我这不是立法,而仅仅是颁布“规范性文件”,所以不是越权。那么请问:既然不是立法,你为何要强制老百姓服从你那个东东呢?如果你不强迫老百姓服从,你那个东东又有什么规范价值呢?既然要强迫老百姓服从,就说明你在搞立法,而
宪法又没有授予你立法权,你的立法只能叫非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