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注册中文域名。2003 年5月,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知名企业为了避免遭抢注,应及时注册中文域名。如,长虹集团目前就已经注册了一系列相关中文域名“ 长虹”、“ 长虹电器”、“ 长虹集团”、“ 长虹信息”、“ 长虹网”、“ 长虹公司”等等,以防后患。这样看来,在商号、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可能采取变通措施进行注册,挽救部分损失。变通注册使企业并不完全丧失其知名的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等客户熟悉的营业标志,可占有网上部分市场。当然,这种补救措施也存在不利之处,他不能完全避免因抢注域名而造成的损害,这主要是因为网上存在两个相同或相近似的域名会发生混淆,使不熟悉的网上客户发生误认和错误交易,进而损害被抢注企业的网上形象。
(三)、委曲求全——通过协商,使对手转让其域名。
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不失为一种明智的补救之举。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 一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会担心为别人做了宣传; 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 一方信誉上出现差错,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以合适的价格转让其域名是比较明智的。例如: 日前,中国电信花了10 万元,从个人手中赎回“ vnet. cn”的域名,作为旗下“ 互联星空”网站的域名; 美国麦当劳公司也曾在1996 年付出100 余万美元方从域名抢注者手中赎回域名www. mcdonald. com。
(四)、绝地反击——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解决域名争议。
1、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有便捷、廉价、高效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其主要适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域名纠纷:《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
五条第1 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 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可见,该办法为域名抢注争议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行政处理机制,使域名抢注问题的解决变得便捷、廉价、高效。因此,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将会是一种趋势。
2、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当然,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的途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解决域名争议最普遍的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域名抢注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1) 根据《
民法通则》之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他人不得冒用和干涉,而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字符作为域名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名称权的侵犯,应负法律责任。